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新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余刑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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