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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1)永冷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韦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秦*,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州市人,现在湖*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慧
  • 审判员石福轮
  • 审判员何闰英
  • 书记员邱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