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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人民陪审员李*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等人随意殴打江某某和邱某某等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书证;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张*、张*、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张*(二人均已判刑)、张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被劳教)等人分别乘坐蒋*(批捕在逃)驾驶的一台面包车和张某某驾驶的一台牌照号为湘KC5802的面包车从涟源市出发至长沙市,张*、张某某、张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先行,被告人张某某及张*等人搭乘蒋*驾驶的面包车随后行驶。当天下午17时许,行驶至潭邵高速1091公里处(湘潭县云湖桥镇石家村地段)时,张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因超车与江某某驾驶的赣CL2369号大货车发生刮擦事故,随后两车停在高速公路中间,车上人员均下车理论,不久蒋*得到消息后赶到现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张*、张*等人与江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殴打江某某及其同车的邱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也推了邱某某等人,张*还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张*也在张某某的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几人持刀威胁江某某等人,江某某和邱某某向货车车尾方向逃跑,被告人张某某及蒋*、张*等人又持刀追逐江某某、邱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蒋*在追逐江某某时,江某某跨过高速公路隔离带向对面车道逃跑,被对面由汤某某驾驶的粤AD4X87号小车撞倒,张某某、蒋*等人见状驾车逃跑。2012年3月10日,江某某因伤重死亡。2012年3月15日,经湘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肺挫裂伤、右肾挫裂伤、肠系膜广泛性挫伤、膀胱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肿致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江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一方赔偿被害方26000元,并已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张*的供述;同案人张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邱某某、贺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肖某某、汤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示意图;湘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潭公法鉴尸检字(2012)第4号鉴定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辨认笔录;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本院(2012)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抓获经过说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等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意殴打江某某和邱某某等人,致江某某逃离时被其他车辆撞倒,因伤重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赔偿了被害人江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明利
  • 审判员卢为明
  • 人民陪审员李胜会
  • 代理书记员彭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