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成*、田珍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韶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刑诉(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诚、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成诚、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成*得知汤*、成*等人带了刀子在韶*工会碟霸歌舞厅讲对他不利的话,遂纠集被告人田*、毛*(已判刑)赶至总工会绿岛茶社前,商议要打带刀子的人,正好遇上汤*、成*等人。毛*对汤*等人搜身,从汤*身上搜出砍刀一把。被告人成*认为汤*带刀是要对他们不利。被告人田*随即报警。警方赶到后将砍刀收缴,并让汤*离开。等警察走后,被告人成*又逼迫成*将汤*叫来。被告人成*、田*要毛*教训汤*。被告人成*在“风铃花”手机店前质问成*是否讲了对他不利的话。被告人田*问汤*是想吃泡沫水还是想打一餐,汤*没有做声。毛*打汤*一耳光,并将其带至清溪镇*通公司营业厅右侧2楼楼梯间,逼汤*跳楼。汤*被迫两次从楼梯间跳下,第二次跳楼导致双跟骨粉碎性骨折。见此情况,被告人成*让毛*把汤*送到韶*院治疗,并与被告人田*先行离开。经鉴定,汤*所受损伤属轻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毛树礼的供述,被害人汤*的陈述,证人成强、谢*的证言,物证,书证,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田*逞强好胜,伙同毛树礼在公共场所逼迫汤*跳楼,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成*、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成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被告人田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1年5月2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成*,曾用名成端阳,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住韶山市韶山乡朝阳村毛田组38号。无前科。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田*,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乡市龙洞乡城前村11组15号。无前科。2010年3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红
  • 代理书记员章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