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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与朋友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东站旁罗马大帝KTV323包厢唱歌后准备离开,在包厢外走廊上,因被告人罗*的女朋友李*与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严某某碰了一下,严某某瞪了李*一会,被告人罗*随即上前质问被害人严某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打了被害人严某某左脸一拳,严某某的朋友即被害人谭某某见此遂上前劝阻并与被告人罗*发生推搡。后双方转至罗马大帝KTV三楼吧台处,被告人罗*的朋友周*、周*、谢某某等人赶到,被告人罗*遂继续对被害人谭某某进行殴打,并操起吧台上的托盘砸向被害人谭某某头部。后被告人罗*又对被害人严某某进行了殴打并用垃圾桶盖砸严某某左边头部,双方后被罗马*V保安劝开。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严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与朋友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东站旁罗马大帝KTV323包厢唱歌后准备离开,在包厢外走廊上,因被告人罗*的女朋友李*与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严某某碰了一下,严某某瞪了李*一会,被告人罗*随即上前质问被害人严某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打了被害人严某某左脸一拳,严某某的朋友即被害人谭某某见此遂上前劝阻并与被告人罗*发生推搡。后双方转至罗马大帝KTV三楼吧台处,被告人罗*的朋友周*、周*、谢某某等人赶到,被告人罗*遂继续对被害人谭某某进行殴打,并操起吧台上的托盘砸向被害人谭某某头部。后被告人罗*又对被害人严某某进行了殴打并用垃圾桶盖砸严某某左边头部,双方后被罗马*V保安劝开。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严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及立案情况;

2、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谭某某、严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书送达被告人罗*,被告人无异议的情况;

4、被害人谭某某、严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打伤的情况;

5、证人周*等人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被告人罗*用拳头、用脚踢被害人的情况;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谭某某、严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殴打其的系被告人罗*的情况;

7、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情况;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到案情况;

10、被告人罗*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能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罗*,男。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22日被株洲*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16日被湘潭*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零8天。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曲艳
  • 审判员冯艳群
  • 审判员段凤皇
  • 代理书记员杨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