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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彭*行使法律监督,执行机关湘潭市看守所指派干警吴*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湘潭市看守所以罪犯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减刑十五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法律知识学习;劳动改造积极,听从指挥,对交代的任务都能圆满完成;在劳动过程中,主要负责二监区生产数据的统计与计算,对货物进行检查、统计与分类,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在监内生产的发货、验货、装、卸货物中积极主动、吃苦耐劳,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在月考核中,有一等岗1个。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以及罪犯本人的思想汇报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娄*减去拘役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剑英
  • 审判员冯海燕
  • 审判员刘欢欢
  • 代理书记员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