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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炎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公刑诉[200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谭*在炎陵*口茶馆与凌*发生口角,凌*对被告人谭*讲“你是不是想找事,想历史重演(指凌*胞兄曾经砍伤谭*)”。之后被告人谭*心里极不舒服,越想越觉得不解气。当日18时许,被告人谭*纠集潘*、彭*(均在逃),由被告人谭*带刀,彭*带弹簧棍,潘*驾驶摩托车,在炎陵县城“勿忘我”茶馆对面找到凌*。被告人谭*下车走到凌*面前说:“阿*,你要我历史重演对吧?”凌*回答:“怎么样咯?”被告人谭*听后便从腰间抽出刀朝凌*砍去,彭*则用弹簧棍去打凌*背部,致凌*脸部受伤。经鉴定,凌*的伤情为轻伤。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的陈述,证人彭*、张*、邓*、李*、陈*的证言,神农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084号司法鉴定书,炎陵县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为了显示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无视国家法律,与人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同案人虽然在逃,但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人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蓄意挑衅言辞对伤害后果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谭*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谭*,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炎陵县XX镇XX村XX18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曼发
  •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 人民陪审员潘琼程
  • 书记员张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