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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04月0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01月0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谭*吸食毒品后精神亢奋,无故将罗*某位于茶陵县腰陂镇腰陂村腰陂街上的油漆店大门踢坏,并冲入店内将电脑显示器、音响、键盘等物品砸坏。得知店被砸后,罗*某请朋友段*帮忙询问谭*为何要打砸自己店内的物品。段*赶到被告人谭*家,谭*无故要求段*跪在地上,段*没理会谭*,谭*便拿出一把铁锤朝段*头部、手臂等部位砸了几锤。段*连忙跑去腰陂中心派出所报案,被告人谭*继续手持铁锤追打段*,并在腰陂中心派出所二楼楼梯间追上段*,又用铁锤砸段*的头部、手臂等部位。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店内被损毁的音响、键盘等物品价值为440元;被告人段甲左肱骨髁上开放性骨折,右上颌骨、眶骨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条“眶壁骨折”、第5.4.9.4f条“四肢长骨骨折”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召集被害人段*与被告人谭*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人谭*赔偿被害人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已支付23000元,尚差17000元,谭*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段*,段*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谭*免于刑事处罚。另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罗*某财物损失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的供述,被害人罗*、段*的陈述,证人刘*、段*、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具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到案后,被告人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与被害人段*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谭*持械寻衅滋事且有寻衅滋事前科,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01月07日起至2014年11月0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谭*,外号“亮仔”,男,198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05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01月0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0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成
  • 代理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