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罪犯金*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鄂麻城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2个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金*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金*犯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金*的余刑不足七个月,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减去罪犯金*的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