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杨**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鄂武穴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犯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哲
  • 审判员印坤
  •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