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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格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共六次监狱表扬,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12日,罪犯王*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虽其已缴纳全部罚金,但其犯数罪,且所犯抢劫罪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哲
  • 审判员印坤
  •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