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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红亮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鄂新洲刑初字第00459号刑事判决,以万红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在余刑一年三个月内获得监狱二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鉴于罪犯万*的余刑不足三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万红亮。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兴无
  •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 代理审判员葛雅琴
  •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