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鄂新洲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以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贺*犯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江监狱对罪犯贺*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兴无
  •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 代理审判员葛雅琴
  •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