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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前故意伤害罪,肖*前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宣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前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9月8日,谭*(已判决)邀约被告人肖*对陈*进行报复,被告人肖*骑摩托车带谭*前往寻找陈*,二人均带刀。当日21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高村北22号门前,谭*持刀将陈*头部、背部等多处砍伤,被告人肖*与谭*持刀追撵被害人陈*到水沟后,二人见被害人陈*摔倒到水沟后逃离。经鉴定,陈*所受损伤属重伤,残疾程度为十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谭*、阳*、陈*、龙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一份;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户籍证明一份、说明一份、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10月的一天,谭*、黄*(二人均已判决)要在尹*乙开设的赌场内入干股,遭到拒绝,二人怀恨在心。谭*邀约黄*、肖*商量对尹*乙进行报复,黄*喊来陈*乙、尹*甲(二人均已判决)帮忙,最后决定由谭*、黄*掌握尹*乙的活动踪迹,由被告人肖*带陈*乙、尹*甲去教训尹*乙。为此,陈*乙将其藏匿在龙山县石羔镇永兴村4组家里的一支双管猎枪交给被告人肖*保管,肖*将此双管猎枪藏至来凤县翔凤镇关口村其伯父家中。谭*租来一辆黑色别克轿车,黄*安排陈*乙、尹*甲购买了一支塑料枪,伺机报复尹*乙。

2013年10月22日14时许,尹*驾驶粤S号本田轿车由来凤县城驶往宣恩县李家河乡,谭*、黄*发现后即电话通知被告人肖*前,被告人肖*前遂驾驶黑色别克轿车载陈*乙、尹*在宣恩县李家河乡二虎寨路段守候。当尹*的车行至二虎寨路段时,被告人肖*前驾车追上尹*,尹*持塑料枪指着尹*,陈*乙持双管猎枪朝尹*的本田轿车左侧后门处打了两枪,被告人肖*前遂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双管猎枪性能良好,能正常击发12号制式霰弹,具有杀伤力;涉案本田轿车左后门损失价值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尹*的陈述;证人谭*、黄*、陈*乙、尹*、李*甲、胡*、唐*、刘*、李*乙的证言;关于粤S号小轿车左侧后门的价值鉴定一份、(*(刑)鉴(痕)字(2013)248号鉴定意见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二份、指认笔录一份;户籍证明一份、辨认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二份、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准备刀具并骑摩托车载谭*,谭*持械将被害人陈*致重伤,被告人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双管猎枪一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与谭*、黄*、陈*乙、尹*,为达到非法目的,经预谋、分工,驾车在公路上追逐被害人尹*驾车辆,并开枪恐吓被害人,致被害人的车辆受损,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肖*起辅助、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改表现,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肖*前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肖*前,农民。因吸食毒品,2014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4日被停止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16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宣恩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4日执行,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红艳
  • 人民陪审员冉启国
  • 人民陪审员龙安桃
  • 书记员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