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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宣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宣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因保险赔付纠纷,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陈*将其双目失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母亲周*(1928年2月8日出生,已去世)带至中华*险公司宣恩支公司办公楼大厅内后独自离开。3月30日,宣恩县李家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与珠*出所民警一道将其二人劝回家中。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又将其母亲带至中华联合财*施中心支公司三楼办公区走道上吃住,期间,该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未果,恩施*派出所民警、宣恩县李家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也先后出面对其近行劝阻,被告人陈*均未停止占用该公司办公楼过道的行为,拒不撤离,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陈*将其母亲遗弃在该公司三楼过道内,独自一人离开,直至5月29日,该公司经与宣恩县李家河乡政府协商后,将其母周*送回家中。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保险单复印件、请求书复印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滞留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蒋*、覃*、张*、戴*、廖*、张*、杨*、滕*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为索取保险赔付款,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之间量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甲辩解,在该公司三楼过道内吃住是事实,但其是被迫的,没有大吵大闹,也没有打架,愿意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甲因法律意识不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正当方式维护权利,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应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保险赔付纠纷,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陈*将其双目失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母亲周*(1928年2月8日出生,已去世)带至中华*险公司宣恩支公司办公楼大厅内独自离开,经民警处理后送旅社住宿。次日,宣恩县李家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与珠*出所民警一道将其二人劝回家中。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又将其母亲带至中华联合财*施中心支公司三楼办公区走道上吃、住,期间,该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未果,恩施*派出所民警、宣恩县李家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也先后劝阻无效,被告人陈*拒不撤离,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陈*将其母亲留在该公司三楼过道内独自离开,5月29日,该公司经与宣恩县李家河乡政府协商后,将其母周*送回家中。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及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2008年陈*在中*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保额是20000元,一份保额是25000元。2009年5月,其投保的房屋垮塌,为索赔,多次到中华*公司,跑了几个月,一直没得到赔付,2010年初,陈*将其母亲(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背到中华财保宣恩分公司后便回去打证明去了,当天下午,珠*出所了民警给陈*做工作后将陈*和其母亲送到车站。一个多月后,陈*又将其母亲背到中华*公司的三楼走道上,并带了日常生活用品,在该走道内吃住了一个多月,其间,李家河乡政府的晏*等人、恩施的警察来来劝阻过,要求其将其母亲带回家,不能影响保险公司工作,因保险公司只讲给11000元,没有满足其要求,担心将其母亲弄走后,保险公司就不赔了,就没有弄走,后来两天,陈*将其母亲留下,独自离开。后听说其母亲被李家河乡政府接走的。

2、证人陈*、蒋*、覃*、张*、戴*、廖*的证言,证人均系中华联合财*施中心支公司的职工,证实,2008年,陈*在该公司为其房屋购买了《中华万家乐》和《中华农家乐》保险各一份,后其房屋损坏,经调查,该公司认为不属保险赔偿范围,陈*不走法律途径,于2010年4月20日,将其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带到该公司三楼楼道内吃住,要求赔35000元,否则不走人,公司的人和崔*警官反复劝说,告知他可以走法律途径,陈*就是不听,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工作,直到5月24日,陈*将其母亲留下不管,一个人走了。该公司照顾陈*的母亲生活直到5月29日派人送其回家。

3、证人潘*的证言证实,其系恩施传输局职工,中华*心支公司是租用恩施传输局的办公楼办公,2010年5月的一段时间,一直有一个老妇人睡在三楼中华*办公室的走道上,随意放置电饭煲、桶子等生活用品,白天、黑夜都不走,住了有一个多月才走,听说是为保险赔偿的事扯皮。

4、证人张*、田*的证言证实,二人均系中华联*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职工。2008年,陈*在该公司为其房屋购买了《中华万家乐》和《中华农家乐》保险各一份,2009年其房屋损坏,陈*到公司要求保险赔偿。经调查,公司认为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并告知不予赔偿,其可以走法律程序。2010年3月29日,陈*将其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带到中华财保宣恩分公司营业厅后离开,公司报警后,在警察和县政府干部的协调下,将陈*母亲送到车站旅社住下,次日,李家河乡政府来人将陈*母子接回。2010年4月下旬,陈*又将其母亲带到中华*心支公司吃住,直到5月29日公司安排将其送回。

5、证人张*、杨*的证言证实,二人系李家乡政府的干部,因陈*将其母亲带到中华联合财保恩施支公司扯皮,2010年5月的一天,受乡纪委书记晏*的安排并一起与司法所长肖*、板栗园村书记王和成到恩施协调处理,经反复给陈*做工作,要求其将母亲带走,不能影响公司的办公,保险赔付纠纷可以走诉讼程序,但陈*不听,又过了半个多月,保险公司将陈*的母亲送回家。

6、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实,2010年4月22日该所民警崔*等人到中华联*心支公司处警发现该公司三楼有一老年妇女睡在该公司理赔部前,体弱,神志不清,语无伦次,有被子、棉垫和一个有食品的背娄,经了解,系陈*甲因保险理赔纠纷将其母亲带到该公司。办案民警要求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保险赔付纠纷,并将其母亲带回家,陈*甲拒不接受。

7、宣恩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实,2010年3月29日,陈*甲因保险赔付纠纷,将其母亲留在中华联合财保宣恩分公司。

8、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实,案件现场为恩施市施大道57号恩施传输局三楼过道。

9、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4年8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在北京市丰台区辛店乡吕村将在逃人员陈*抓获。

10、户籍证明十三份,证实被告人陈*、周*及证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因保险赔付纠纷,采取不正当的维权方法,带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强行占用保险公司走道为生活场所,经劝阻拒不离开,长达40日,严重影响该公司的工作和经营,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陈*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正当方式维护权利,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甲宣告缓刑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8月2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谭*,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成召
  • 代理审判员周颖
  • 人民陪审员房胜英
  • 书记员卢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