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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寻衅滋事案

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谭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谭*因与谭*竞选村主任落选,而将谭*怀恨在心。2009年1月26日(农年正月初一)19时许,被告人谭*邀约张*酒后持刀、啤酒瓶闯入谭*家,对谭*及其妻子邓*、儿子谭*进行殴打,致谭*轻伤,邓*轻微伤,并将谭*家的洗衣机等物品损坏。

审理中,被告人谭*与被害人就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谭*赔偿被害人谭*、邓*、谭*经济损失11500元,并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谭*和被害人谭*等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处警、抓获情况说明、谭*的诊断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谭*、陈*的证言;

3、被害人谭*、邓*、谭*的陈述;

4、被告人谭*的供述;

5、鉴定结论:湖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鉴字(2009)第015、016号法医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酒后滋事,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谭*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谭*,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东县茶店子镇剩家村3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和平
  • 书记员田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