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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参加黑社会组织及寻衅滋事案

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烈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及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田*自2005年2月加入田*(已判刑)在巴东县野三关成立的“巴东县*责任公司”以来,多次伙同该组织其他人员在野三关一带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等手段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破坏客运秩序。被告人田*参与作案7起。该组织成为野三关客运市场有组织、有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罚没票据,户籍证明,信访及举报材料,协议书,保证书,合同,收条,查询通知书,野三关汽车客运站收支流水帐、门检登记台帐等,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许可证、车辆台帐等相关资料,野三关交警中队情况说明,诊断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租赁合同及情况介绍,照片,刑事判决书,证明;

2、证人证言:赵*、邓*、黄*、向*、陈*、邓*、彭*、谭*、谭*、向*、邓*、田*、谭*、郑*、唐*、张*、周*、谭*、黄*、杜*、田*、张*、雷*、邓*、李*、张*的证言;

3、被告人田*及同案犯供述:田*、田*、张*、田*、陈*、侯*、邓*、余*的供述。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辩称:没有参与殴打谭*及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田*(已另案处理)在巴东县野三关成立了“巴东县*责任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野三关一带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等手段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破坏客运秩序,成为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田*自2005年2月加入该组织,并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农历正月初四上午10时许,乘客邓小梅在野三关公路客运站外准备租用赵*驾驶的鄂Q73480号面的车前往巴东县城,车站管理人员秦*发现后强行找赵*收取50元的提成费,赵*嫌费用太高遂与秦*论理,秦*即强行打开鄂Q73480号车车门并将赵*拉出车外,被告人田*闻讯后持木棍殴打赵*。

2、2005年2月1日12时许,鄂E44377号面的车司机黄*及其妻向桂*因交停车费而与野三关公路客运站管理人员发生口角,被告人田*伙同田*、陈*上前殴打二人。

3、2005年农历冬月某日,侯*带着向宗*、向宗颜二名乘客前往野三关长途客运站乘车,在途经谭*餐馆时,因向宗*、向宗颜二人系谭*的舅舅,谭*看见后就喊二人到餐馆坐一下再走,侯*遂撵至谭*的餐馆殴打谭*,张*闻讯率余*、邓*前来助阵,并上前推搡向宗*、向宗颜二人,不准二人上前给谭*解交。后被告人田*与田*、陈*赶来增援,田*持铁棍准备继续行凶打人,谭*的丈夫谭传奇手持菜刀自卫,并强烈要求侯*等人将谭*送到医院检查治疗,被告人田*、侯*等人见状才离开谭*的餐馆。

4、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邓正统、田*分别驾驶鄂Q75290、鄂Q75622号轿车从野三关前往榔坪送客,在途经野三关长途客运站时,被告人田*与田*、张*在318国道上强行拦截鄂Q75290、鄂Q75622号轿车,邓正统被拦截后强行驾车向榔坪方向行驶,田*即率被告人田*、张*驾驶鄂Q20036号桑塔纳轿车在后面追。田*等人则将鄂Q75622号车强行拦住并带至野三关长途客运站。田*等人在318国道蓝宝石段追上邓正统驾驶的鄂Q75290号轿车强行超车并将车横摆在公路中间将该车迫停。邓正统等人因惧怕田*等人遂锁了车门不敢下车,被告人田*即上前用脚将该车车窗玻璃踢破,并与田*、张*强行将车上的三名乘客拉下车,张*殴打其中一名乘客,田*、田*、张*与随后赶来的田*等人强行将邓正统连人带车一起带至野三关客运站,扣下鄂Q75290号车并逼邓正统写下了不要求车站赔偿的协议书。

5、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郑*驾驶鄂Q74169号车在野三关万通客运站等客时,车站职工强行要求将车上的7名乘客转给他人,郑*遂驾车驶出车站并前往宜昌方向,田*、陈*、张*即驾驶鄂Q20036号桑塔纳轿车在318国道渔泉河段强行将郑*的车拦停,并致鄂Q74169号车前保险杠被撞坏。张*遂上前强行将郑*往车下拉,此时被告人田*同田*赶来增援并对郑*实施殴打,后田*授意强行将郑*连人带车带至长途客运站,并强行扣下了鄂Q74169号车。

6、2006年3月,唐*驾驶鄂Q00815号卧铺车在野三关镇白玉垭带了二名旅客,被告人田*与张*、邓*三人发现后强行上了鄂Q00815号车抢走线路牌,后对唐*实施殴打,并将唐*连人带车带到野三关万通客运站,扬言“罚款”2000元,后经张*出面向*“说情”,唐*在给客运站交了150元“罚款”和200元提成费后才被放行。

7、2006年3月4日黄家*驾驶鄂EE2735号面的车送周*的三名亲戚在野三关集镇大坪欲搭车前往浙江,张*、邓*发现后即上前强行要求周*将三名乘客带至站内乘车,周*拒绝后即乘黄家*的面的车返回到黄家*家中。张*、邓*即乘坐“客运稽查”车撵至黄家*家,张*打电话给田*,田*安排陈千华率被告人田*、余*赶到现场增援,张*即安排田*、余*、邓*强行将周*从黄家*家二楼往楼下扯,要周*到站里去说个明白,黄家*、杜*夫妇二人见状就上前解交,不准张*等人行凶打人。被告人田*与邓*遂用稽查车冲撞杜*,被围观群众张*将钥匙夺走,后田*、李*也赶来,但由于当时围观群众众多且黄家*系李*亲戚,遂未再行凶打人并离开了黄家*家。事后,田*仍不解恨,遂安排被告人田*、张*、邓*等人在野三关街上寻找周*,伺机报复。2006年3月5日上午,周*、谭*夫妇二人出现在野三关镇杨叉坝时,被告人田*、张*、邓*强行将周、谭二人拉上万*司的巡查车并带至站内,并对周、谭二人实施殴打。

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罚没票据,户籍证明,信访及举报材料,协议书,保证书,合同,收条,查询通知书,野三关汽车客运站收支流水帐、门检登记台帐等,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许可证、车辆台帐等相关资料,野三关交警中队情况说明,诊断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租赁合同及情况介绍,照片,刑事判决书,证明;

2、证人证言:赵*、邓*、黄*、向*、陈*、邓*、彭*、谭*、谭*、向*、邓*、田*、谭*、郑*、唐*、张*、周*、谭*、黄*、杜*、田*、张*、雷*、邓*、李*、张*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田*、田*、张*、田*、陈*、侯*、邓*、余*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在巴东县野三关集镇成立的“巴东县*责任公司”在野三关一带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等手段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破坏客运秩序,该组织成为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田*参与该组织,并积极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田*实施的多起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辩解称没有参与殴打赵*、谭*及郑*的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田*归案后对基本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且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本案,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庙坪村二组,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及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1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9月2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凡
  • 审判员罗桂香
  •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 书记员田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