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长雷犯寻衅滋事罪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日14时许,在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大辛庄村东浚大线公路南侧“乡村饭店”里,被告人申*因饭菜卫生问题和饭店工作人员高*发生矛盾,申*借故生非,将饭店的桌椅砸坏,并持菜刀将高*砍伤。经鉴定,高*头部创口、颅骨骨折、面部创口及肢体创口之损伤均属于轻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长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杨*、高*、姜*、肖*、李*、郭*、胡*、姜*、贾*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照片,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前科证明,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长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