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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1月12日21时许,在鹤壁市淇滨区漓江路天润嘉城小区东门口,被告人马**伙同路**(另案处理)酒后无故阻拦正在干活的李*,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马**等人手持砖头等将李**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上方创口长度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与被害人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晋**、贾一*、刘**、贾**、焦**、马**的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证明,和解协议,撤诉书,领款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常伟
  • 代理审判员朱晨曦
  • 人民陪审员崔凯
  • 书记员李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