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韩**(别名韩**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的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偷税,被告人韩*、韩*、丁*、王*、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已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00元;二、被告人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六、被告人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韩*、王*、韩*以“一审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韩*、韩*、丁*、王*、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别名李*),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系鹤壁市天祥建材市场经理,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小庄村3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3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余*,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别名韩*),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系鹤壁市天祥建材市场会计,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小庄村3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3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2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男,北京*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正,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西柴厂村1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3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别名韩*),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中窑头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3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韩*(别名韩*),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中窑头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24日被鹤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3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因病于2008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6月2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丁*(绰号黑孩儿、老黑),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曹家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鹤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4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2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守普
  • 审判员曹建芳
  •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 书记员徐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