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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民法院审理的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郭**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的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郭*、郭*、杨*、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已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郭*、郭*、郭*、杨*、郭*伙同郭*(已死亡)、郭*、郭*、郭*(三人均已判刑)酒后到新世纪迪厅跳舞。跳舞时,几个人先后对多名女性进行调戏,在调戏王*时,与马*(已判刑)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马*持刀将郭*捅伤致死,马*被打,经鉴定为轻微伤。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杨*、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郭*、郭*、杨*、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郭*、郭*、郭*、杨*、郭*的供述,同案人郭*、郭*、郭*的供述,证人马*、王*、郭*、徐*、李*等人的证言,鹤壁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郭*、郭*、杨*、郭*飞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郭*、杨*、郭*飞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四、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五、被告人郭*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郭*以“自己也是受害者,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均被取保,理应适用缓刑,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郭*的上诉理由,经审查,郭*客观上是被马*用刀刺伤,但马*已经被依法定罪量刑;其在公检法三阶段被取保并非理应适用缓刑,法院根据郭*等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五人的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人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郭*、郭*、杨*、郭*飞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根据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对五被告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郭*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XXX村2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1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3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郭*,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XXX3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郭*,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XXX七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杨*,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XX村1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郭*,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XX村2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被鹤壁*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守普
  • 审判员曹建芳
  •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 书记员徐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