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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人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刘*、张*、刘*甲、潘**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及其代理人周**,被告人桑*、刘*、张*、刘*甲、潘*及其辩护人秦**、张**,证人耿*、刘*乙、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安阳**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桑*脱逃,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对本案中止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桑*(另案处理)继续中止审理,对被告人刘*、张*、刘*甲、潘*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和张**(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燕*有经济纠纷,于2013年1月11日约定于2013年1月13日恐吓被害人燕*。张**指使被告人张*、刘*甲通过被告人刘*纠集被告人潘*及卢*、魏*、(均另案处理)、司*、雷*(均在逃)等人,被告人桑*找来桑*甲和李*、李*甲(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1月13日下午驾驶三辆轿车携带钢管、木棍,在张**、被告人桑*的授意下,桑*甲将在公司门外车内等候的被告人刘*等人领入院内,被告人刘*等人手持钢管、木棍对被害人燕*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燕*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通过刘*甲给了被告人刘*2500元钱用于向参与打架的人员发放。案发后,被告人潘*于2013年6月7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甲、张*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15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刘*、张*、刘*甲、潘*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及其代理人周**的意见:1、依法追究被告人刘*、张*、刘*甲、潘*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上列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经济损失200000元。提供的证据有:内黄县中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检查费票据及残疾证(三级)等证据。

被告人刘*、张*、刘*甲、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认罪态度好,被害人燕*不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刘*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公司与被告人桑*签订由桑*投资续建宰杀鸡鸭生产线协议,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经市屠宰办验收,口头答复该生产线不合格,公司从2007年12月11日起多次书面通知桑*无条件拆除在该公司所建的该生产线,被告人桑*没有拆除。2008年2月12日,公司副经理燕*、崔*以个人名义借张*甲现金260000元,现该案正在本院城关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桑*和张*甲(另案处理)于2013年1月11日以与公司有纠纷,约定于2013年1月13日到公司恐吓被害人燕*。张*甲指使被告人张*、刘*甲通过被告人刘*纠集被告人潘*及卢*、魏*、(均另案处理)、司*、雷*(均在逃)等人,被告人桑*找来桑*甲和李*、李*甲(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1月13日下午驾驶三辆轿车携带钢管、木棍,到达公司。进入公司院内后,在张*甲、被告人桑*的授意下,桑*甲将在公司门外车内等候的被告人刘*等人领入院内,被告人刘*等人手持钢管、木棍对被害人燕*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燕*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通过刘*甲给了被告人刘*2500元钱用于向参与滋事的人员发放。案发后,被告人潘*于2013年6月7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甲、张*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15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被告人张*、刘**、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燕*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张*、刘**分别赔偿被害人燕*6500元,被告人潘*赔偿被害人燕*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燕*对被告人张*、刘**、潘*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燕*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人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再查,被告人桑*在案件审理中外逃,中止审理,待归案后依法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2日上午,刘*甲给其打电话,让其找人于2013年1月13日下午去公司闹事。其打电话联系了七八个人,并驾驶三辆车一起到了公司后,其纠集的人员拿了一个木棍、四个钢管进了食品厂,其将被害人燕*推倒,其他几个人拿棍子打老燕,后就走了。刘*甲在内黄县南环给其2500元钱。其按照每人200元钱,每辆车200元钱把钱分了,剩下的钱吃饭了。

2、被告人潘*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2日下午,刘*打电话让其明天开车办个事。第二天下午14时多,刘*与其电话联系让其去接几个人。在其接到人后,大约下午16时左右,其开车跟着刘*到了公司。约等了有十来分钟,他们几个人下车手持棍子将一个老头打了。刘*先动的手,刘*没拿棍子,用脚踢那个老头。接着都动手打这个老头了。在内黄县城南环路南,刘*给其200元油钱,然后就一起去了饭店吃饭。

3、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发生打架的事,有一部分人员是其和刘*甲通过刘*找的人。2013年1月13日前几天的时候,张*甲让其找几个人,其给刘*甲说了,刘*甲将找人帮忙的事对刘*说了,刘*答应找几个人帮忙。2013年1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刘*等人去了公司,其和刘*甲回其厂里去了。一个多小时后,其和刘*甲在南环给了刘*甲2500元钱,刘*甲将钱给了刘*。

4、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其和张*在氧气厂的时候,桑*和张*甲在氧气厂堂屋西间商量公司的事情,张*丙、张*与其在一边听,知道她们商量的是各自找几个人吓唬吓唬老燕,另外把门岗清理出去,安排他们的人在门岗上班看门。她们把时间定在第二天下午,商量过后,其给刘*打了个电话,让刘*多找几个人过来,其说是张*甲的事,刘*就答应了。第二天,张*甲给其打电话,让刘*那边的人都来。刘*就带七八个人去了公司,其和张*出去办别的事情了没有去公司。等到汇鑫食品厂的事情办完后,刘*给其打电话说,到了食品厂打了个人。后张*给了其2500元钱,让其给刘*他们,其就把钱给了刘*。

5、被告人桑*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前两三天,张*甲让其去内黄县一氧气厂找她,当时张*甲、张*丁、张*丙在场。最后商量双方各自找几个人,以及到后由其指挥,如果到后张*甲不听其指挥,打起架来其不负责,由他们负责,张*甲他们同意,其说周日下午5点去公司。案发当天下午,其和张*甲、桑*甲、李*、李*甲坐着车,张*甲说:林*在这儿,一会林*再对他哥说了,人就会越来越多,快点弄吧,其说:弄吧。桑*甲就去门外叫人,一会儿,从门外来了六七个男的,手里拿着铁棍、木棍走到大门里边,听张*甲说这个就是老*。拿棍子的几个男子就开始打老*,后来把老*打倒在地,后来其和张*甲,桑*甲、李*、李*甲去吃饭,拿棍子的几个人不知道去哪儿了。

6、被告人桑*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12日这天,张*甲到其工作的门市上找桑*,他们商量13日这天到肉联厂找事,双方各找几个人吓唬吓唬老*(燕*)等人,然后趁人多把门卫清理出去,由他们占门岗,如果派出所找,桑*出面处理,需要花钱的时候,张*甲出钱。2013年1月13日下午4点多钟,其与张*甲、桑*等人到门口后,桑*和张*甲进去了,停了一会儿,桑*给其说叫人下车,然后其就把车上的人叫了下来,并打了燕*。

7、被害人燕*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5点多钟,其和张**、桑*、吕*、张**、张**等人在公司院内说话,从大门外进来十来个30来岁的男的,有的手里还掂着棍得,这些人走到其跟前后,打了其后腰、左屁股上侧、头部,其被打倒在地,一个人从其后头又跺了其一脚,然后就被打晕了。

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在打架现场其见到桑*的儿子李*和一个30来岁的男性,这个男性平时都和李*作伴。打架当天,我见这个男性进出大门好几趟,我怀疑是他来回跑叫的外头的人来打燕*。

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燕*被人殴打,当时在打架现场有一个中年男子来回从厂大门进出几次叫来一些男子手拿木棍、铁棍等打的燕*,这个男子是桑*手下干活的人,但我不知道他具体名字,今天其和吕*在桑*的门市附近又发现了这个领人打燕*的男子,就赶紧报告了公安机关,让民警到现场对这个男子进行调查。

10、证人吕*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桑*、张*甲二人在和燕*说话,这三人正说话时,从厂大门进来了几个约30多岁的男子,手拿钢管、铁棍、木棍,走到燕*等人跟前,张*甲指着燕*说这就是老燕。然后桑*说“打”。接着,他们就把燕*打了,我就赶紧打110报了案,并叫来救护车把燕*送到了医院。

11、证人吕*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燕*被人殴打,打燕*的那些男子其都不认识,但当时领那些男子打燕*的人是给桑*手下干活的一个中年男子,其只知道这男子是给桑*干活的,也不知道他具体姓名,且打过架后这个男子也一直没去过,其和陈*在内黄县城桑*门市附近发现了这个领人打燕*的男子,并赶紧报告了民警,给民警指认了这个领人打燕*的男子。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17时左右,其听到桑*和张*甲在院里和燕*说话,我听见一个女人的声音说这个就是老*,具体是谁说的其确定不了,其出值班室的屋门时有一帮子30来岁的男子,一名男性手里拿个手腕粗的铁棍,其中还有手里拿着木棍子的,已经打开了燕*,其走到跟前时已经不再打了。

1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张*甲让其回家,因不到下班时间其就没有回家。张*甲又对其说打燕*时,让其别管闲事,后来燕*被打过后桑*又公开喊说是她叫人打燕*的,住监狱她住。

14、张**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那天下午桑*给其打电话让其一起去找燕*。其和燕*在争吵过程中,从厂外头过来一帮子人打了燕*后就走了。

1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其见到桑*,桑*正和一五六十岁的男子说事,正说时,从大门外边过来几个男子拿木棍打了那男子一顿就走了。

16、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那天下午5点左右,其从门岗窗户瞧见掂棍子的人过去大约十来个人,打了燕*。后桑*在门岗上乱找乱翻东西,翻到一个铁锨把,桑*说打死老燕(燕*)我住公安局!然后他们就出去了。

17、证人燕*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其隔窗户看见从大门外车上下来一些青年男子,手里拿着洋镐把、铁棍子等,进到厂里,将燕*打倒在地上。桑*说人是她找的,有事她住公安局。

18、证人董*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其和王**正说话,从门外进来一帮子人,进来就把老燕打了一顿,这帮子人打过燕*就立即离开厂了。

1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3日那天上午11点,其接到张*甲电话后,随即告知燕*张*甲要来找事,燕*说知道这回事儿了。

20、书证:⑴桑*、刘*、张*、刘*甲、潘*的户籍证明;⑵到案经过;⑶前科证明;⑷公司控告书;⑸关于桑*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说明、严正通告、通知、单据、协议、宰禽车间结算协议;⑹另案处理证明;⑺辨认笔录;⑻鉴定结论:燕*的损伤属轻微伤;⑼被害人燕*提供的证据:内黄县中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检查费票据及残疾证(三级);⑽被告人桑*提供的证据:①内发改(2005)106号文件;②公司与桑*签订的投资协议;③公司借桑*现金接到条;④租赁协议等证据;⑤民事调解协议,交款证明,领款证明,谅解书。

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刘*甲、潘*结伙到企业单位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燕*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人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以采纳。被告人张*、刘*甲、潘*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燕*调解解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潘**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0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2014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15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14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潘*,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7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武群
  • 审判员李林生
  • 审判员张鹏宇
  • 书记员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