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韩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韩*等六人驾驶摩托车在王邵村王*家门口与李*的北斗星汽车发生刮蹭后准备离开,王*上前将其中一人的摩托车钥匙拔掉,双方发生纠纷。李*、韩*等六人将王*、李*、王*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李*、王*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分别于2011年3月1日、3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李*、王*陈述;同案人秦志付、阎*等供述;证人韩*、王*等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韩*因一点小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已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可以免除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韩*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韩*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