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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文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文通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文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渠文通伙同张*、张*、张*、张*、张*、张*(均另案处理)乘车到汝州市区“得月楼KTV”门口时,认为梁XX等人在门口挡住车并瞪人等,遂挑起事端,对被害人梁XX实施殴打。致使梁XX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顾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梁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渠文通家属赔偿被害人梁XX经济损失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渠文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渠文通的供述,同案人张*、张*的供述,被害人梁XX的陈述,证人梁XX等人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汝*伤鉴(法医)字[2013]01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文通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渠文通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渠文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渠文通,曾用名渠通航,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晓辉
  • 审判员刘兵伟
  • 人民陪审员张鹏飞
  •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