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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战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魏*酒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二矿高层住宅楼楼下见到被害人张*和其朋友李*,魏*用手中那的一卷纸无故照张*和李*头上打了两下,双方引起争吵,后双方被人劝开。17时许,张*和李*到二矿高层住宅楼17楼看李*装修的房子,在17楼走廊里,张*和李*又碰见魏*,魏*看见二人后,拉着李*不让其走,张*拉着李*走时,魏*上前殴打张*,将张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等证据相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另被告人魏*赔偿被害人张*22000元整,双方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战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战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魏*战认罪态度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文革
  • 书记员申寅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