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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郏刑初字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关某某不服,以其是犯罪中止,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予关某某撤回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男。2008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4日投案,当日被羁押,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蔚鸽
  • 审判员张丰奇
  • 审判员段励萍
  • 书记员朱静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