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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闫*、许*、刘*(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阳县城关镇老干部街“高桥饭店(西店)”吃饭饮酒期间,与饭店营业员董*等人发生争执厮打,闫*、许*等人将饭店工作人员马*、董*等人打伤。被告人武*闻讯赶到现场后,无视出警民警制止,伙同闫*、许*等人一边吵闹叫骂,一边进到新丰街“高桥饭店(东店)”内,将价值942元的冷藏柜及凳子等物品砸坏。饭店老板马*、董*上前劝阻,武*甲对马*、董*进行殴打。马*女婿石*甲上前阻止,武*甲用凳子将石*甲头部打伤。后双方被在场民警拉开,武*甲驾车离开时还对饭店人员进行语言威胁。经鉴定,石*甲的伤情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武*甲的供述、被害人石*甲、马*、董*等人的陈述、证人王*、张*、冯*、杨*、白某甲、马*、马*、岳*甲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判处。

被告人武*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闫*、许*、刘*(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阳县城关镇老干部街“高桥饭店(西店)”吃饭饮酒期间,与饭店营业员董*等人发生争执厮打,闫*、许*等人将饭店工作人员马*、董*等人打伤。被告人武*甲闻讯赶到现场后,无视出警民警制止,伙同闫*、许*等人一边吵闹叫骂,一边进到新丰街“高桥饭店(东店)”内,将价值942元的冷藏柜及凳子等物品砸坏。饭店老板马*、董*上前劝阻,武*甲对马*、董*进行殴打。马*女婿石*甲上前阻止,武*甲用凳子将石*甲头部打伤。后双方被在场民警拉开,武*甲驾车离开时还对饭店人员进行语言威胁。经鉴定,石*甲的伤情系轻微伤。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武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石*甲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共20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甲未有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武*甲的供述:当天晚上23时30分左右,其接到闫*甲电话后,一个人开着白色别克轿车到高桥饭店,看到闫*甲嘴流着血,刘*头前部流血、许*胳臂烂着,便质问饭店老板娘。这时民警到场,其看见饭店一女服务员拿着菜刀和剪子,便去夺下,后出来交给民警。其和闫*甲、刘*又进到店里,其和老板娘骂起来,出来看到展示柜玻璃烂了,其和老板娘发生厮打,踹了一脚、打了一拳,双方的人开始打,其拿一铝合金铲瓢扔过去,好像打着一个男的头。民警制止后拉开了。走时,其对饭店的人说,“你小心点,我记着你了”。当晚其穿着红格子衬衣。

2、被害人董*的陈述:当晚19时30分有三男一女到其饭店吃饭,21点多又来了五、六个人,一直到凌晨1点左右,邻居一老头来说吃饭的人影响休息。吃饭的人又要一件啤酒,其说下班了准备关门,他们就开始骂,一女的对其推了一下,一穿蓝格子衬衣的男子就抓其头发开始打。其兄弟前来质问,被他们围着打,用砖头将其弟门牙拍掉两颗,店内厨师被打额头上流血。四个巡警过来后,他们不听制止。穿蓝格子衬衣的又跑到东边店里将展示柜、冰箱、桌子、凳子砸了,他们又叫来一穿红格子衬衣的男子,将其母亲胳臂打肿了,黑色衣服的男子在其父亲头上打了两拳,其老公石*甲上前制止被一人拿凳子在头上打了一窟窿,后缝了5针。穿红色格子衬衣的是武某甲。

3、被害人董*的陈述:其被三、四个人围着打,穿深色格子衬衣的男子用砖头拍断其两颗门牙,四、五个人进到东边店里砸东西,有穿深格子上衣的,有穿黑色短袖的,武*甲来后用拳头对其父头上捶了几下,拿凳子往其姐夫石*甲头上砸了一下,开车走时还对其姐夫进行威胁。

4、被害人马*乙陈述:有个年轻孩子揪董*甲头发,四、五个人把董*乙按在地上打,其被一个人拿火钳子打在额头上。

5、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其到现场见巡警的车在,不知谁打了其左胳膊一下,一个胖胖的男子拿凳子打在其女婿石*甲头上,有两、三个人进到店里面把展示柜砸了。

6、被害人石*的陈述:其开车到高桥饭店,见七、八个年轻人在骂,武*甲开车来后和两个年轻人打其岳母,武*甲拿一圆凳往其头上砸。案发后,武*甲家人赔偿了二万元,其代表所有受害人对武*甲表示谅解。

7、受害人王*的陈述:四、五个人围着马*甲打,四、五个人围着杨*甲打,不知谁用凳子对其头上和背上砸了一下,董*说门牙被打掉两颗。110车来后,有三、四个人把屋里的桌子、凳子掀翻了,马*甲骂了几句,有一个人拿着铲瓢往她身上扔,石*甲过去护,不知谁拿凳子砸在石*甲头上。

8、被害人杨*的陈述:警察来了以后,一辆无牌别克轿车开过来,一个穿格格衬衣的人走到店里,其听见里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和玻璃碎的声音,穿格格衬衣的拿一个凳子砸石某甲的头。其是被打马*乙的三个人打的。

9、被害人董*的陈述:其接到妻子马*的电话后赶到店里,把马*乙送到医院包扎,回来看见穿红色格格衬衣的男子拿着凳子和三、四个人冲进店里砸冰柜、桌子、煤球炉子,穿红色格格衬衣的人拿凳子打马*,其和女婿石*甲去阻挡,穿红色格格衬衣的人打其左脸部和右肩部,其女婿被凳子砸在头上。

10、证人王*、张*、冯*、沈*的证言证明:其四人是当晚出警的巡警队员,在现场顾客一方十几个青年不听劝阻,一直在骂。武*甲开车来的晚一些,在现场表现比较活跃,不停在骂。

11、证人岳某甲的证言证明:一个穿红格格衬衣的孩子连出警人员也骂,他和老板娘对骂,上去打老板娘,老板娘女婿去挡,有人拿凳子朝他头上打。

12、证人杨*、白某甲的证言证明:有人向石*甲的丈母娘挥拳,石*甲上前护着,武*甲拿凳子砸石*甲头部。

13、证人马*甲、马*、张*的证言证明:当晚武*甲等人打人、砸东西的经过。

14、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被高桥饭店的喝酒声吵醒,起来去饭店后,见一群孩子喝酒,其走后听到外面有人打架。

15、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被毁物品损失凭证、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损坏物品情况。

1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石*的伤情系轻微伤。

17、刑事谅解书,证明董*、马*、杨*、石*等对武*甲表示谅解。

18、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武*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19、抓获经过,证明武*甲于2014年4月26日在家中被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恐吓、辱骂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破会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应予支持。武*甲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武*甲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城关镇*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武*甲,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4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被宣布逮捕,6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振江
  •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 人民陪审员许幸业
  • 书记员霍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