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郭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郑州市*阳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地矿大厦XX楼河南*感中心曾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2013年10月30日8时许,郭某某到该遥感中心张某某的办公室内,将汽油泼在张某某身上,以点燃汽油威胁张某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请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因郭某某单位的工作分配问题引起,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系河南*遥感中心员工,因工作原因与该中心主任张某某产生矛盾。自2013年3月8日起,郭某某多次到单位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2013年10月30日8时许,郭某某到该遥感中心张某某的办公室内,将汽油泼在张某某身上,以点燃汽油的方式对张某某实施威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其是河南*遥感中心主任。郭某某原来是其单位的物业公司经理。因素质较差、能力不足,2013年2月份经单位研究决定,不再聘任郭某某担任单位物业公司的经理。郭某某因此对其怀恨在心,并于2013年3月8日到其办公室进行辱骂和威胁;2013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郭某某又到办公室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后安全科科长于某将郭某某劝走;2013年9月2日上午,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会议室开会时,郭某某突然闯进会场对其破口大骂并要动手实施殴打,后被会场同事制止;2013年9月下旬,郭某某又到其办公室进行辱骂和威胁,后被同事张*、张*乙劝走。2013年10月30日8时许,郭某某到遥感中心其办公室内,向其身上泼汽油并要点燃汽油时,被同事及时制止。郭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对其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其是河南*遥感中心的党委书记。郭某某原来在其单位负责物业工作,因为单位物业被撤销,原物业人员需要分流,郭某某对其被分配职位不满意,便与中心主任张某某发生了矛盾。2013年9月2日,航空*中心正在会议室开会时,郭某某冲进会议室当众辱骂张某某。2013年10月30日8时16分许,其到河南*遥感中心开民主生活会,走到12楼时看见楼道站了很多人,并且楼道里有很重的汽油味。其才知道郭某某又来找张某某了。郭某某拿有刀,并用汽油泼张某某。

3.证人于某的证言,其是河南*遥感中心保卫科科长,郭某某是其同事。因对单位分配的工作及工资不满意,郭某某就和中心主任张某某发生了矛盾。2013年4月底,张某某让到张某某办公室将郭某某劝走;2013年8月上旬,郭某某又到张某某办公室,还说:“反正我也不想活了,都一起死吧”,后来其又将郭某某劝走;2013年9月2日,得知郭某某在会议室里闹事,其便赶到会议室。郭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辱骂还欲实施殴打,后被其劝走;2013年10月30日,其正在保卫室上班,听说郭某某向张某某泼汽油,便赶到12楼。当时楼道里面有一股很浓烈的汽油味,郭某某在楼道最北边站着,听说张某某去洗脸了。一名同事还给其一把刀,说刀是郭某某带来的。其刀用报纸卷住收起来,又在楼道里找到一个白色塑料壶,将刀和塑料壶都给了民警。证人张*、周*的证言与于某的证言相一致,能相互印证。

4.证人张*甲证实,其是河南*遥感中心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2013年3月8日9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农业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的河南*遥感中心主任张*某的办公室内说事情是时候,郭某某进来了并称和张*某有事要说让其出去。其离开后不久就听到张*某办公室内很吵。中午吃饭时,其问张*某怎么回事。张*某称郭某某在办公室内威胁说要“做掉”张*某。2013年4月6日下午,单位原物业部门有二三十人找张*某。因张*某不在单位,就在楼道内大吵大闹。当时郭某某也在其中,但没有出头。2013年9月2日,其单位正在会议室开会时,郭某某闯进会议室对张*某当面辱骂。郭某某被同事劝出去约十几分钟又闯进会议室继续辱骂张*某,并走向张*某欲实施殴打行为被同事阻拦住拉出了会议室。2013年9月下旬,其在单位纪委书记张*乙办公室说话时,张*某到张*乙办公室说郭某某又到单位进行辱骂了。其便和张*乙一起到张*某办公室将郭某某劝走了。2013年10月30日8时许,其敲张*某办公室门时没人开门。紧接着张*某办公室门被人打开了,其看见张*某头上是湿的,有很浓重的汽油味。其还看见郭某某手里面拿走一把刀,便赶紧上前将刀抢走。郭某某又拿出一个打火机,还说都不活了。其和其他同事合力将郭某某制止住。民警赶来后,便将郭某某交给民警了。郭某某之所以经常找张*某闹事,是因为单位机构调整时撤销了很多部门。郭某某原是单位下属物业公司经理,被撤销后对单位分配的职位不满,产生了矛盾。郭某某的行为影响了单位领导的工作状态和单位的声誉及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稳定。

5.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现场油桶内的不明液体、椅子上的不明液体及沙发上的衣服,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存卷佐证。

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不明液体和衣服中均检出含有汽油成分。

7.作案工具刀、打火机、白色塑料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有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在卷为证。

8.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8时许在郑州*农业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地矿大厦12楼被民警抓获。

9.户籍证明证实,郭某某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其在河南*遥感中心工作,张某某是中心主任。自从其被免掉中心下属物业公司经理后,先后找过张某某多次。2013年3月8日,其到张某某办公室要求承包单位水电费,被拒绝后与张某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被安全科科长于某劝走。之后其也单独去过张某某的办公室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记得有次单位领导开例会时,其闯进会议室当众辱骂张某某。2013年10月30日,其用一个纸袋提着家里准备好的一塑料壶汽油,并在右手裤子口袋里面放了一把水果刀,来到张某某办公室准备吓吓张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内,其用水果刀将汽油壶的盖子划开,然后就拿着汽油壶往自己身上倒。张某某看到后,就准备往外走。其拉住不让他往外走,并拿着汽油壶往张某某身上倒。其倒完后就把汽油壶丢在地上,这时张某某已打开办公室门出去了。其右手拿着水果刀追张某某,刚还没出办公室的门,就被张*、黄*拦住了。黄*将其手中的水果刀弄掉在地上。其就顺手从口袋里面掏出打火机,这时周*也冲了过来用手捂着其拿打火机的手。他们三人拉着不让其追张某某,并将其拉到走廊的北边。过了一会,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就把其拿的打火机、水果刀、还有用过的汽油壶从地上捡起来扣押了,并把其带到派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因郭某某单位的工作分配问题引起,犯罪动机单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叙述第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行政拘留,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 辩护人尹*,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瑞
  • 人民陪审员李秀琴
  • 人民陪审员崔宗建
  • 书记员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