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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王*某、胡某某、贾某某、王*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张*、张*,小*),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201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曾),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经河南*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小*二毛),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经河南*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王*(曾用名王曾),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河南*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耿磊
  • 审判员董正方
  • 代理审判员徐滢
  • 书记员冻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