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王*某、胡某某、贾某某、王*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