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周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周某某、黄*、王*某、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原审被告人王*、周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周某某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周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