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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周某某、黄*、王*某、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原审被告人王*、周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周某某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周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39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45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黄*,男,24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45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鲁某某,男,24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军
  • 审判员王新茹
  • 代理审判员季士方
  • 书记员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