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魏*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9)许*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2009)魏*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5日交付河*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陈*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狱以罪犯陈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陈*单独或结伙十一次在许昌市某单位办公室盗窃现金、香烟、电脑等钱物,数额巨大。2008年1月4日,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轻伤。陈*系主犯。2015年7月3日缴纳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28日缴纳罚金1000元。
罪犯陈*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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