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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巩希如、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申*、王*、赵*、张*、秦*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被告人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巩希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秦*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秦*、郝*、秦*、巩希如、申*、王*、赵*、秦*光、张*、赵*、丁*均不服,分别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宣判无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量刑重”等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民法院(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冠金,曾用名秦*,男,1968年8月1日出生。200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罪被逮捕。2012年12月11日因病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于庚*,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中海,曾用名郝*,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200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郑*,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冠果,曾用名秦山岭,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康*,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希如,曾用名张*,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200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男,1970年8月3日出生。2007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丁代为,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2011年12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绪光,曾用名秦欢欢,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吕*,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高*,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秦怀书,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亚旻
  • 审判员陈伟
  • 代理审判员樊涛
  • 书记员肖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