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严凯兵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12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1月日至11月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严*,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云龙
  • 代理审判员李建瑞
  • 代理审判员鲁智慧
  • 书记员秦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