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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初,被告人马*甲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安*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后安*找马*甲协商,马*甲不同意,安*被迫放弃买马*丙的树。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马*甲无故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董*等人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马*丙遂找刘*等人协商,最后董*被迫同意给马*甲3000元钱,董*等人才将树运走。

2、2012年春,被告人马*甲将自己的拖拉机开去挡路,致使树商安*无法购买马村村民倪*的两百余棵树。安*找马*甲商议,被告人马*甲向安*索要树款的10%。安*被迫给了马*甲900元后,被告人马*甲才把拖拉机开走,安*将树运走。

3、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马*甲将冯*的油锯拿走,导致冯*无法顺利购买马村村民张*的树。冯*去找马*甲要油锯,马*甲向其索要树款的5%。冯*被迫给其500元,马*甲才将油锯归还冯*,未再阻挠冯*伐树。

4、2011年春,被告人马*介绍李*到马村买树,李*以600元的价格购买马村村民魏*的二十多棵树。树被卖掉后,李*将600元钱给了被告人马*,让其转交给魏*。后魏*多次找马*要树款,马*无故拒不付钱,将600元树款据为己有。

5、2011年春,被告人马*介绍李*到马村买树。李*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张*的十几棵树。树被卖掉后,李*将600元树款给了被告人马*,让其转交给张*,但马*以丢绳为由只给了张*400元,强行扣下200元据为己有。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以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马*、安*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马*甲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甲辩称指控的五起事都有,钱数也对。但第二起他没去挡路,也没强行要钱;第四起是因为魏*偷了一根木头,他让魏*的对象去他家说说,一直没去,钱就一直没给;第五起是李*丢的绳,因为他是中间人,李*让他找绳,是张*的对象把绳子拿去了,张*认为这个事太丢人,让他问问李*绳子值多少钱?李*说值一百七八十块钱,后来他和张*说作下200元钱,给李*买绳子。给李*时,李*说这几天你也怪辛苦,钱留着喝酒吧。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3、犯罪情节较轻;4、关于指控的第二、四、五起寻衅滋事,只有一到二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三起均事出有因,故不能认定为强拿硬要。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初,被告人马*甲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安*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后安*找马*甲协商,马*甲不同意,安*被迫放弃买马*丙的树。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马*甲无故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董*等人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马*丙遂找刘*等人协商,最后董*被迫同意给马*甲3000元钱,董*等人才将树运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

1、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5日的早上,他开着自己的90拖拉机去加油时,发现他家西边马*的树林里有杀树的,以为是新泰的安*杀的树,因为之前安*都是让他联系卖树的,这次没让他联系,他很生气,就把他的90拖拉机开到西边的桥洞子下边,把路挡住了。当天晚上,安*和张*甲到他家里,张*甲说给他500元让他把车开走,他嫌少不同意,他的两台拖拉机一直停在两条路的桥洞子下边挡着路;第二天,看没人再来拉马*的树,就把24型拖拉机开回了家,那辆90的还在那里。当天晚上,安*打来电话说马*的树不要了。并证实挡路的目的是让安*找他协商,给他10%的提成。4月8日上午,他看见又有人来拉马*的树,以为又是安*找的人,就又开着他的24型拖拉机挡在了东边的桥洞子下边,拔下车钥匙去范镇学开车去了。过了不长时间,刘*打电话说去找他,后刘*、王*、姓侯的杀树的老板以及一个不认识的到了范镇火车站找到他,刘*问他怎么治,并说不是小*了,换了买主了。他不相信,就问姓侯的,姓侯的说换成他们了,树款40000元钱。他告诉对方他得拿10%的提成。刘*出面还价给3000元,姓侯的取了钱后,他把24拖拉机的钥匙给了王*。下午他回到村里,把90拖拉机也开回了家。后来,他们就把马*的树都拉走了。

2、证人董*的证言,证实他是干杀树买卖的,刘*给他介绍马*要卖树,谈好价格是41000元,装车、运输由他负责。2013年4月8日早晨,他领着十来个工人开着一辆三轮车、一辆拖拉机去拉木头。通往马*的树林有两条路,都要经过高速路桥洞。发现西边那条路桥洞下停着一辆大拖拉机。他们开着三轮车从东边那条路进了马*的树林,刚开进三轮车,一个人就开着一辆带斗子的小拖拉机堵在了东边这条路的桥洞下边了,他们的拖拉机进不了树林,进了树林的三轮车也出不去了。听马*、刘*说这个用拖拉机堵路的人叫马*。因马*堵着路,他们的车辆无法进出,无法运木头。他和干活的侯存虎叫上刘*和王*去范镇车站找的马*。马*说:给我拿10%的经纪费,最少要10%,谁来也白塔,要不就不开车。后来经过刘*和王*说和,马*才说看在刘*的面子上,3000块钱吧。他一看没有其他办法就去范镇农信社取了钱,接着去范镇车站将3000元钱给了马*,马*拿了钱,当场将拖拉机的车钥匙给了刘*。回到马村,王*将马*停在东边那条路上的拖拉机开到马*的大门上。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马*将西边桥洞的那个拖拉机也开走了,他们才开始往外运木头。

3、证人候存虎的证言,证实在马村杀树,有一个人用两台拖拉机堵住路不让运木头,和董*、刘*等人去范镇找的这个人,这个人要他们给树款的10%,要不就不开拖拉机。后来给了这个人3000元的事实。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4日左右,帮马*找了一伙杀树的,当天没杀完。4月5号上午八点左右,马*打电话说马*甲把车堵在高速路底下的桥洞那,杀树的车出不来。十点左右,他和彭*、赵*去杀树的现场,看到通往马*树林仅有的两条土路都被堵了,东边那条路的桥洞下南北停着一辆拖拉机,西边那条路的桥洞下边也南北停着一辆小拖拉机,将两条路堵得严严实实,车辆没办法进出。就去找马*甲,商量着让他把车挪走,马*甲说:“我就是治他,这才刚开始呢。”并说车坏了没办法开,杀树的因为马*甲堵着路干不了活,就把钱退了走了;他又找了一伙杀树的,但马*甲还是堵着路,杀树的车还是开不进去。4月8号9点左右,他和王*、姓侯的杀树的老板一起去东边那条路的桥洞那,碰见马*甲正开着拖拉机堵桥洞,他们一喊马*甲,马*甲下了拖拉机就开着一辆学车的教练车走了,杀树的三轮车被堵着出不来。后来去范镇火车站找到马*甲,马*甲说来马村杀树的都得给他10%的提成,让给4100元钱,要不他们只能把树扛出来,堵路的车反正停在那。最后马*甲说看在他的面子上最少要3000元钱,姓侯的老板只好从附近的信用社提了钱,在火车站练车的地方给了马*甲3000钱,马*甲把停在东边那条路上的拖拉机的钥匙给了他,让他把车开到马*甲家里。下午他到杀树的现场,发现西边那条路上的拖拉机也不见了,他们这才继续杀树运树。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上午,刘*找他说去马村玩,上了车后,刘*说马*甲将拖拉机堵在路上,不让杀树的走路,让和他去找马*甲说说情。当时马*甲没在家,他媳妇说马*甲去范镇车站学车去了。他和刘*还有两个杀树的人开车去范镇车站找的马*甲,刘*劝马*甲把车开走,让杀树的过去。马*甲说少了10%白搭,不给钱就别想过去。刘*又讲情,最后马*甲说:看在你的面子上3000块钱。杀树的从范镇信用社取了钱交给马*甲后,马*甲将拖拉机的钥匙给了刘*,运树的车才得以通行。

6、证人马*丙的证言,证实刘*给他介绍了一个杀树的姓安的老板,一共41000元,杀树、运输都有姓安的负责,先付给他1000元定金。2013年4月4日姓安的领着杀树的工人来杀树,当天杀了一多半,4月5日早晨6点多他出门一看,发现马*甲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分别堵在通往树林仅有的两个桥洞下边,马*甲将他较新的拖拉机堵在西边的桥洞子里,将较旧的小拖拉机堵在东边的桥洞下,连摩托车也过不去。上午八点来钟,姓安的看到路被堵了,树没办法运出,便找刘*去找马*甲,马*甲就是不让走路,下午姓安的看没办法将木头运出去,说惹不起马*甲,和他商量后说树不要了,刘*又给他介绍的新泰的姓董的老板,价格41000元。4月6日那天,马*甲看到没人来拉他的树,就将停在东边桥洞下的拖拉机开回家了。4月8日早晨8点左右,姓董的带人来运木头,西边的路被马*甲用拖拉机堵住了,姓董的就开着三轮车从东边那条路上进了他的树林。马*甲一看三轮车进去了,就将他的拖拉机开到东边那条路的桥洞下边将路堵上了,这样两条路全被堵住,姓董的三轮车出不来,更别说运树了。后来听姓董的和刘*等人说马*甲非要树款的10%,不给钱不开车,让姓董的买不成树。姓董的被迫给了马*甲3000元,马*甲才拖拉机开走的事实。

二、2012年春,被告人马*甲将自己的拖拉机开去挡路,致使树商安*无法购买马村村民倪*的两百余棵树。安*找马*甲商议,被告人马*甲向安*索要数款的10%。安*被迫给了马*甲900元后,被告人马*甲才把拖拉机开走,安*将树运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

1、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2012年春,安*到他村里买张*的树,当时他和谭*的李*给同村的马*杀树,拉树的车在地里和路上走不动了,他开着拖拉机去拖车,后把拖拉机放在路上回了家,需要拖车的时候方便。走的时候安*拉树的车还在装车,他的拖拉机挡住了安*找去的车。当天下午,安*打电话让他把车开走,他答应了。第二天,安*又买了马*的树,安*出了15000元,他认为值17000元,就去找安*,说给马*15000元太便宜了。安*让他别吱声,说谈好了,是张*的妻子介绍的。第三天吃过早饭,安*和一个人去他家里,非给他400元,说是给孩子买奶粉的。过了几天,安*又送来500元。并证实安*给钱的目的是为了不让他和马*说树价的事,怕他告诉马*卖便宜了。

2、证人倪*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张*甲家卖树时,和杀树的人谈了谈,想连她家的树卖了。杀树的人说千万别让马*甲知道了,马*甲知道了就给他压价。她家一共三百多棵树,总价17000元,杀树、运输都由人家负责。正在杀树时,杀树的人找她说马*甲将拖拉机堵在杀树的车前头不让他走路了。后来,杀树的当着她的面给马*甲打电话,打完电话后,杀树的说马*甲真是个好孬种!后来怎么处理的说不上。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新泰的一个姓安的来买过他的树,后来就认识了。一天中午,姓安的来找他,说他正在杀马*丙的树,马*甲将拖拉机堵在路上,不让运树,让他找马*甲说说。并看到马*甲的大拖拉机停在西边桥洞下,小拖拉机停在东边桥洞下。去找马*甲,马*甲说:拖拉机坏了,这个事你别管了。姓安的待了一天,无法运木头,就不要马*丙的树了。后来听马*丙说将树卖给了泰*的一个杀树的,具体情况说不上。

4、被害人安*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份去马村给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妇女杀完树装车走时,被马*甲开着带悬耕犁的拖拉机拦住了,并对他说:我是这一块的经纪,要安*按买树价格的10%提成给他。他不同意,马*甲堵着路不让走,被迫给了马*甲900元钱的事实。

三、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马*甲将被害人冯*的油锯拿走,导致冯*无法顺利购买马村村民张*的树。冯*去找马*甲要油锯,马*甲向其索要树款的5%.冯*被迫给其500元,马*甲才将油锯归还冯*,未再阻挠冯*伐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

1、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他干树经纪,平时联系好了够三天杀得树,就联系人来把树杀了卖了,他从中提5%的介绍费。那几天联系好了10500元的树,能提520元。过了几天,树被别人杀了一部分,通过打听知道是冯*在村里杀树。一天上午,见冯*砍张*乙家的树正从树上往下递油锯,想到其联系的树被冯*杀了,想和他说道说道,就把油锯拿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冯*和一个干活的去了他家里,冯*说给他200元钱算了,他觉得树是他下了力气谈好的,冯*光捡现成的,很生气,就跟来找的强子说,让冯*给500元。在强子的劝说下,冯*又拿了300元给了他。他才把油锯还给了冯*。

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找冯*

给他杀树,一共1100元钱,当天上午,冯*领着三个男的带着两把油锯去杀树。杀树时,马村的马*甲过来了,把树下的一把新电锯拿起来就走。问他拿锯干啥?马*甲说:你别管,没你的事。冯*用另一把锯杀完树后,和一个男的找马*甲要锯。回来后,冯*和他说马*甲要了500元钱,才给的锯。

3、被害人冯*的陈述,证实2012年5、6月份,买了马村张*乙的两棵白杨树,杀树时,马村的马*甲不让他杀,并把他的油锯拿走,他和张*乙等人去找马*甲,马*甲说要500块钱,不给钱就不给油锯。考虑到不给马*甲钱,他还会通过别的方式找茬让他杀不成树,就让张*乙的侄子给马*甲送去了500块钱。

四、2011年春,被告人马*介绍李*到马村买树,李*以600元的价格购买马村村民魏*的二十多棵树。树被卖掉后,李*将600元钱给了被告人马*,让其转交给魏*。后魏*多次找马*要树款,马*无故拒不付钱,将600元树款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

1、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天,介绍李*杀张*家的树,和张*的对象谈好的价格是600元,杀树的时候,听说张*的对象偷着抬到家里一根木头。第二天,他让杀树的去张*家里把木头抬了出来。杀完树后,李*把张*家的600块钱给了他,让他转交给张*的对象,拿到钱后,没给张*的对象。张*回家后找人来找他,他也没给钱。后来张*的对象和他要了多次,他一直没给。

2、被害人魏*的陈述,证实大约两三年前的一个春天,马*甲领着人在他们村里杀树,她家的杨树一共给600元钱,李*的那伙把树杀了后,她向杀树的要钱,说给了马*甲,要她和马*甲要钱。过了一段时间,她找马*甲要树钱,马*甲要她对象去要。到了年底,她对象张*打工回来,找马*甲要钱,马*甲也没给钱,还说了些难听的话。到了第二年的一天,又问马*甲要树钱,马*甲不认账,从那以后没再敢和马*甲要树钱。

五、2011年春,被告人马*介绍李*到马村买树。李*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张*的十几棵树。树被卖掉后,李*将600元树款给了被告人马*,让其转交给张*,但马*以丢绳为由只给了张*400元,强行扣下2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

1、被告人马*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天,介绍李*去马村杀树,在杀树的时候,李*的一根白色尼龙绳子丢了,不知道谁拿去了。他记得张*的老婆用小铁车往家推树叶子来,怀疑是张*的老婆用树叶子盖着把绳子偷回家了。杀完树后,李*把张*的树款600元给了他,让他转交给张*,在给张*送钱时,少给了200元,张*不愿意,和其要没给的事实。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马*甲给他介绍了马村十几户的树,正在杀树时,马*甲又联系了两户卖树的,每户600块钱,杀树和运输由他负责。杀树时,他丢了一根绳子,杀完树后,他将这两户的树钱1200元给了马*甲,让马*甲给卖树的主家。过了一二十天,他又去杀树,其中卖给他树的一个妇女跟他要树钱,他说给了马*甲,让她找马*甲要钱,以后这个妇女没再找他要钱。

3、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1年,马*把他的树以600元的价格卖了,马*找的杀树的,后来马*给了他400块钱,剩下的200元没给他,说是在给他杀树时丢了一根绳子,扣他200元钱。

另,本案的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的身份情况。

2、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甲系被抓获归案。

3、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甲退还董*3000元,退还冯*500元,张某丙2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控的第二起,被告人辩称没有挡路,只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且树商安*的证言与证人倪*、张*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马*甲用拖拉机堵路这一事实,故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指控的第四、五起,根据被告人马*甲的供述,被偷的树和丢失的绳子并不是被告人本人的,但其以树被偷和丢绳为由,强行将他人的钱款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二、四、五起不构成强拿硬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农民。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山*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谷月
  • 人民陪审员谷道菊
  • 人民陪审员史开慧
  • 书记员唐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