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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监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徐*、马*和王*、孟*、张*(三人均已判刑)在钢城*办事处九龙家园孙*(已判刑)家中饮酒。期间,马*下楼后电话约石*甲至孙*所住的楼下,商谈干工程的事情。商量过程中,马*电话联系孟*,称“有人快把我打死了”。孟*、王*下楼到现场,二人与石*甲交谈时(因二人以前认识石*甲),徐*持啤酒瓶和张*随后赶到,用所持酒瓶击打石*甲头部一下,马*、徐*、张*又对石*甲拳打脚踢,致石*甲头部受伤,孟*、王*将石*甲拉开,徐*、张*用石块将石*甲开去的面包车玻璃砸碎,损失1000余元。

几分钟后,安*甲、安*乙、安*丙、安*丁、安*戊等人先后驾车经过案发现场,张*认为是石*甲叫去的人,先将安*乙驾驶的面包车拦住,安*乙、安*甲下车后,双方发生争执,安*丙、安*丁、安*戊随后赶到现场,马*、徐*等人对安*甲、安*丙、安*丁、安*戊四人实施殴打,致使四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安*甲、安*丙、安*丁、安*戊四人之伤均构成轻微伤。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两被告人,并宣读了被害人安*甲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张*、王*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并未殴打安*甲等人。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徐*、马*和王*、孟*、张*(三人均已判刑)在钢城*办事处九龙家园孙*(已判刑)家中饮酒。期间,马*下楼后电话约石*甲至孙*所住的楼下,商谈干工程的事情。商量过程中,马*电话联系孟*,称“有人快把我打死了”。孟*、王*下楼到现场,二人与石*甲交谈时(因二人以前认识石*甲),徐*持啤酒瓶和张*随后赶到,徐*用所持酒瓶击打石*甲头部一下,马*、徐*、张*又对石*甲拳打脚踢,致石*甲头部受伤,孟*、王*将石*甲拉开,徐*、张*用石块将石*甲开去的面包车玻璃砸碎,损失1000余元。

几分钟后,安*甲、安*乙、安*丙、安*丁、安*戊等人先后驾车经过案发现场,张*认为是石*甲叫去的人,先将安*乙驾驶的面包车拦住,安*乙、安*甲下车后,双方发生争执,安*丙、安*丁、安*戊随后赶到现场,马*、徐*等人对安*甲、安*丙、安*丁、安*戊四人实施殴打,致使四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安*甲、安*丙、安*丁、安*戊四人之伤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石*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7点多,马*电话约我到九龙家园谈事情,我开着魏*的车去的,当时马*和一个很瘦的人在那里站着,问了一些干工程接活的事情。期间我接了个电话,马*也打了个电话说:下面有个人要揍死我。没一会孟*和王*就到了现场,我认识王*,我们两人说话时,不知谁从后面打了我一酒瓶子,我记得就这一下,头就流血了,马*和其他人在后面打我的头和脸,也有用脚踢我肚子的,王*拉着我走,孟*拉着对方,刚走几步我就听见砸车玻璃的声音,到了旁边的一个上坡处,听见一伙人又打起来了,还有个女的,王*说去看看,然后我就跑了。魏*去修的车,车玻璃基本都砸烂了,花了1000多元。我头上的伤找了个卫生室包了一下,没去医院。

2、被害人安*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我们几个在钢城区九龙家园九龙饭店吃完饭回家,从店门口下坡后,我在安*乙的车上,路边出来一个人拿着石头把我们拦住了,那人非让安*乙下车,我先下车,这时旁边三个人上来就打我,正打的时候,孙*过来了,他认识我,来了就说:弄错了,弄错了。然后安*丙骑摩托车来到现场,他们几个人就开始打安*丙,我喝酒了又被打了,比较晕,只记得拦车的那个人拿了石头。打我们的估计得有五六个人。

3、被害人安*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我们兄弟五个各自带着家属在九龙山庄吃完饭准备回家,我开车拉着妻子李*还有孩子到了九龙家园北侧的平路上,看到安*的车还有一辆摩托车在那里停着,三个人围着安*甲在说话,看样子他们和安*甲很熟,接着安*丁到了我跟前,然后围着安*甲的两个人就开始打安*丁,我在拉架的过程中,打安*丁的一个人不知怎么就摔倒了,过来一个叫张*(好像是这个名字)的,我就拉他,不知谁从后面用石头把我砸晕了,之后李*和我去了医院。当时,围住安*甲的,有一个高的两个矮的,两个矮的打的安*丁,手里都有石头。跟安*甲说话的那个高个打的安*丁,他没拿石头,用拳头打的,还看见三个人围住了安*丙打,安*丙脸上被打出血了,是新来的人还是怎么的我也没看清。估计得有五六个人打我们。

4、被害人安*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饭后安*乙、安*甲开雪佛兰先走,我骑摩托车在后,到了九龙家园影背墙处,看到一伙人把安*甲围住了,有人在那里咋呼,还没有打架。这几个人手里都攥着石头,我下车问怎么回事,并从两个人手里夺过了两块石头。接着我就听到有人说:错了、错了,有人开始拉拽(不让打架),我就赶紧拉架,看到一个人拿石头砸在了安*甲头上,对方一人用拳头打在我眼镜上,我又被人踹倒在地,不知过了多久,听到我嫂子李*喊,认出了打人的有个叫张*(或者张*)。我爬起来,从背面的楼前,冲出一辆车往南跑了,警车一会就到了。我的眼被拳头打肿了,腰、膝盖和大腿被人踢得疼,我也反抗,用拳打对方,有人用石头扔我,我躲了没有打上。

5、被害人安*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我和安*、安*、安*等人饭后大概九点左右往回走,安*乙、安*开雪佛兰先走,安*骑摩托车在后,我开五菱之光面包车跟儿子最后下山,到了九龙家园影背墙处,看到一伙人把安*、安*围在安*乙的车跟前,我下车问怎么回事,有人骂我,我也骂了他们,接着一个高个子就推我,我俩互相推搡,又过来两三个人开始和我撕扯,互相拳打脚踢,我觉得头上被砸了一下,一摸有血,随后去了莱钢医院,现场安*、安*、安*都受伤了。我头顶被砸破,右肩膀锁骨后方被石头砸出了血印。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安*丁辨认出孟*甲是本案的嫌疑人之一。

6、证人安*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我们兄弟五个带着老婆孩子在九龙家园后山九龙山庄吃完饭回家,大概九点左右,我开车带着安*甲和孩子开雪佛兰从坡上下来到了路上,从路西出来一个手里拿着石头的人(1.7米左右,莱芜口音)拦住了我,让我下来,我下车后,三四个人把车围住,安*甲下车后也被围住。其中那个拿石头的人围住的安*甲,接着安*丙也骑着摩托车到了现场,我赶紧把安*丙的小孩和我孩子领到了路东面,等再回到车跟前时,那伙人已经打起来了,安*丁捂着头满脸是血,我赶紧把他送到了莱钢医院。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安*乙辨认出被告人张*甲系本案中拦下其车的人。

7、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到九龙家园后看到车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左面的玻璃剩下一块,右侧面的玻璃剩下两块,修理共花了1000元。

8、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跟孟*、王*、张*、魏*、“亮子”在我家喝酒,我喝多睡着了。后来对象栾*把我叫起来,说下面有打仗的,我从屋里下楼后,看到楼头的路上一伙人在争吵,其中有安*甲,我就跟他说话,这时从斜坡上又下来一个骑摩托车的和一个开车的,后来,我跟安*甲说话的时候,不知道谁把我跺倒了,跺到了我的左肋骨处,然后我就气地回家了,其他的我不知道。

9、证人栾*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回家后看到我对象孙*跟五六个人喝酒,大概8点多,听到有人在楼下吵吵,发现是在我家喝酒的几个人。当时看见张*和王*甲在用拳头打一个人,还有一个人在拉架,那个被打的还不肯走。然后张*和王*甲其中的一个拿起地上的石头把一面包车的玻璃砸坏了,我去喊正在睡觉的孙*。我们下楼后,马*也在现场,那个被打的人被人拉着躲起来了,我感觉不会再打架了就去了邻居家。过了一会,又听见争吵声,还有女的说话声,我到现场的时候,只有那伙被打的人,其他人都不在了。后来,马*给我打电话说是因为他才打的架,孟*说那天晚上拉架的那个人就是他。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栾*辨认出张*、王*甲是本案中打架的人。

10、证人展*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丈夫安*丁拉着我和儿子最后离开的饭店,路上看到一伙人围着安*甲打,安*丁上去拉架。我下车看到一个高个子(1.8米左右,绿色方格长袖T恤衫)推安*丁,然后用石头砸他的头,两个矮的用石头砸他的肩膀。看到两三个人把安*丙推到了车跟前,高个摁着安*丙的肩膀,安*丙眼上也受了伤。我报警时,打人的人往东北方向的楼跑去,之后冲出来一辆黑色桑塔纳往南跑了。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展*辨认出张*甲系本案嫌疑人,孙*系拿石头打安*的人。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安*戊带着我们一家开车下了大坡后,看到三四个人围着安*甲、安*乙,我们赶紧下车,等我安顿好孩子后,那三四个人已经开始打安*丁了,其中一个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安*戊、安*丙去拉架,我又回车里放包,回来时看见安*丁捂着头,头上全是血。这时那伙人又打安*丙,安*戊拉架时,一人从后面一石头就把他头砸流血了,我拉着安*戊去医院了。打人的这伙人中我认识一个叫张*的,就是他打的安*丁。

1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现在钢城区双*公司干司机。2013年9月27日晚7点左右,我、亮子、峰子(共7人,其他人不认识)一块在孙*家吃饭,8点半左右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听孙*说昨晚在九龙家园工地拉架时被人踹了一脚。

1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我、王*、孟*、马*、“亮子”在孙*家里喝酒,后来马*也来了,孙*回卧室睡觉。马*接了一个电话下楼后,孟*和王*也下了楼。随后我跟“亮子”听到争吵打架声便也下了楼。看到孟*用胳膊勒住了一个人的脖子(后来知道是石*甲),马*和王*在一边站着,“亮子”上去打那个人,还拿了一个啤酒瓶打了石*甲的头,我也踹了他几脚,马*用拳头打也用脚踹了。之后王*开始拉架,把石*甲*走了,“亮子”又捡起石头砸旁边的一辆面包车,我也用石头砸了副驾驶一侧的玻璃。之后我们几个站在路中间正准备走,从北面来了一辆车,我冲车摆了摆手,示意让他靠东走;那辆车停了下来,孟*上去跟他说话,然后就吵了起来,这时后面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的,他在往前凑的时候,也没注意谁打了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一拳,然后我们四个就拳打脚踢这两个人,随后又陆续来了两辆车,下来两个人拉架也帮着打我们,我不知被谁打了一拳,便从地上捡块石头砸了后来来的人中一个瘦矮点的,那人头上流血了,捂着头蹲在了地上。孟*解下腰带抽打对方的人。孙*在我们打了骑摩托车的人以后来到了现场,并且拉架,我也没注意谁踢了他一脚,他摔倒后打了踢他的那几个人头上几拳;孙*和孟*、王*围着一个高个子打,亮子和马*都动手打人了。期间,一个女的喊我名字,我知道被人认出来了,随后我们就跑了。

14、同案犯王*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我和张*、孟*、“亮子”、马*在孙*家喝酒。期间马*接了一个电话下了楼,之后打回电话,是孟*接的,孟*说有人要把马*打死了。我和孟*到了楼西头的路上,看到马*的对面是石*甲领着三四个人,我认识石*甲就没过去。过了一会,孟*抓住了石*甲领子,然后张*、“亮子”也下楼了,都开始打石*甲。我护着石*甲,孟*也过去帮着我拉,我把石*甲拉到了西面盖楼的地方,我们两人走的过程中,孙*也下楼了,往现场走。张*和亮子拿石头砸了旁边的一辆面包车。我没让石*甲再过去,期间,我俩听见那伙人又吵吵起来了,我和石*甲往打架现场走的路上,石*甲跑了。我到了跟前,他们已经打起来了,正好看到孙*被一个高个子跺了一脚,当时,孟*、张*、“亮子”在和一个人打架,我就去打那个跺孙*的高个子,孙*从地上起来后,从路边捡了块石头朝跺他的人扔了过去,我也没注意砸到没有,后来对方那边又上来一个人,张*和“亮子”就转头去打他。第二次打架时,马*也动手了。之后听说报警了,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听石*甲说因为他跟胡家宅村的一个人互相抢工程,胡家宅的那人找了马*,马*才约了石*甲。听张*说第二次打架是因为他误将安*甲一伙当成石*甲的同伙了。

辨认笔录,证实王*甲辨认出被告人徐*即为“亮子”。

15、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在孙*家喝酒期间,马*就下楼了。过了一会,王*甲说马*在下面打架了,我俩到了楼下,看到马*的对面站着石*甲,我认识他,过去推了他两下,说他不该到这里来。此时张*和“亮子”俩人手里都拿着空啤酒瓶打了石*甲的头,王*甲去拉架,我也跟着一块劝石*甲,拉开以后,我、王*甲、马*、张*、“亮子”都回了孙*家里,但张*和“亮子”又拿起石头砸了石*甲的面包车玻璃。回到楼上,张*看到我脖子里有血迹,就要下楼再打石*甲,然后张*、“亮子”在前面,马*、王*甲、孙*和我在后面就都下去了,当时,石*甲还在下面,张*和亮子就开始打石*甲,马*打了石*甲几拳头,孙*踢了石*甲几脚,我和王*甲又赶紧拉石*甲到了一个简易房一边。期间听见争吵声,我看到刚才的地方停了几辆车,并且打了起来,我和王*甲走到跟前,孙*在地上坐着,旁边一个人捂着头蹲着,满脸是血,孙*起来就和他们打到一起了,我跺了一个人一脚,还打错了王*甲。期间我也被打了,抽出腰带朝对方抽打,也没看清打的谁。事后听张*说第二次打架是因为他拦安某甲的车并且骂了他,他们不愿意,就下车打起来了。打架的是我、孙*、马*、王*甲、张*和“亮子”。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孟*甲辨认出艾*办事处北楼村的徐*是案发当晚打人的“亮子”。

16、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在孙*家吃饭,马*接了一个电话后和孟*、王*甲下了楼。之后听到有打架声,我顺手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和张*甲下了楼,见到石*甲在地上坐着,我过去用酒瓶打在石*甲的头上,接着张*甲用拳头打,我用脚又踢了石*甲。王*甲将石*甲拉到一边,我用石头砸了石*甲开去的面包车的玻璃,孟*和张*甲也用石头砸。这时从路北侧的坡上下来一辆汽车,张*甲拿着石头在路中间将车拦住,副驾驶上的安*甲下车,我跑过去说算了,这时我才看见了孙*和马*。之后不知谁从后面把安*甲跺倒了,随后又来了一辆摩托车,我们几个人把他围住,大家都动手了。陆续又来了几辆车,都打在一块了。马*当时抱住了对方一个比较高大结实的人并将他摔倒,还用拳头打了对方。之后有人报警,马*把他的车开过来,我们便都离开了现场。

17、被告人马会锋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我与王*、孟*、张*、徐*在孙*家吃饭。期间我约石*甲过来商谈一些工程上的事。下楼后石*甲带过来的七八个人围住了我,我便电话告知孟*说有人要揍我。孟*和王*在和石*甲谈话时,徐*和张*下楼来,不知谁拿的酒瓶,先打了石*甲的头,之后徐*和张*又拿石头砸了一辆面包车的玻璃。这时,从北侧的坡上下来一辆汽车,张*指着骂车上的人,车上的人也骂张*,我看到车上是安*甲,此时孙*在路边站着。孙*和安*甲认识,两人说话的功夫,张*和徐*冲着安*甲就过去了,张*先是拿拳头打了安*甲的头,徐*也踢安*甲,这时又过来一个很高很壮的人,一脚就把孙*踢倒了。之后孟*也跑了过去,双方打成一团了。我在那里护着孙*,这时一个女的认出了张*,我便开车拉着孟*、王*、张*、徐*走了。我没有动手打人。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安*挫裂创、左枕部血肿、右肩部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安*的右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安*甲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安*戊的头皮错裂创,评定为轻微伤。

19、被损毁车辆(鲁S)的照片,证实魏某甲的汽车被损坏的状况。

20、被害人石*甲提供的修理汽车(鲁S)费用收据,证实前挡、后挡、左侧3块、右侧2块玻璃及整形烤漆共花费1000元。

21、现场(现场血迹)照片复印件,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

22、石*甲头部受伤照片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石*甲受伤的事实。

本案综合证据: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城子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马会锋于2014年9月3日投案。

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马*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4、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害人石*甲、安*甲、安*丙、安*戊、安*丁对被告人徐*表示谅解。

5、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公安分局城子坡派出所工作说明,证实本案案卷的来源。

6、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马*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城子坡派出所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中“张*”、“张*”系张*甲,“王伟”、“王*甲”系王*甲。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马*辩称自己并未殴打安*甲等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同案犯张*、王*、孟*均证实被告人马*实施了参与殴打安*甲等人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会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中被羁押的5个月零22天已折抵)。

二、被告人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中被羁押的25天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会锋,小名占军,莱芜*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200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于同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 被告人徐*,司机。2009年8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莱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蕾
  • 代理审判员吕心英
  • 人民陪审员刘家东
  • 书记员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