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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崔某某等人欲承揽东营*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同悦*太园小区建设工地的临时建设工程,遭到该公司的拒绝,其组织他人到施工工地寻衅滋事,采取强行停工等方式阻拦工地施工,向宏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索要现金3000元。

二、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崔某某伙同生某甲等人到广*悦小区的建筑工地,将山东*限公司建设的临时彩钢办公室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3354.40元。

三、2010年10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生某甲、生某乙等人到广饶县同悦*太园小区建筑工地将该工地保安田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赵*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均无直接实施,且其系受他人指使;其有坦白情节;愿意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建议法庭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崔某某等人欲承揽东营*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同悦*太园小区建设工地的临时建设工程,因其要价太高,遭到该公司拒绝。此后,两人多次组织他人到该公司工地寻衅滋事,采用强行停工等方式阻挠该公司施工。9月7日,崔某某指使王某某等人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行向该公司索要现金3000元。

二、2010年9月12日,为了阻挠东营宏*限公司施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崔某某纠集生某甲等人到该公司在广饶县同悦*太园小区的建设工地,将李*某承建的临时办公室的墙板、方管、推拉窗等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财产价值为3354.40元。

三、2010年10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生某甲、生某乙等人到广饶县同悦*太园小区建筑工地滋事,并将该工地保安田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11月3日,东营宏*有限公司经理连某某就崔某某等人在其公司所承揽的同悦宏太园小区工地上强拿硬要、损坏财物、殴打施工人员等事实向广饶县公安局报案。广饶公安局立案后将崔某某、生某甲、生某乙抓获,本院已于2011年11月9日对该三人作出判决。之后,广饶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某上网追逃。2014年6月9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穆某某、崔某某、连某某、李*、曹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李*、薛某某、赵某某、生某丙、生某丁、魏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生某甲、生某乙、崔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书,广饶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11)广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广饶县同悦*太园小区建设工地上强拿硬要、任意损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崔某某等人为了获取工程利益,最先是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且生某甲、生某乙、生某丙等人也都是由王某某找来参与滋事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王某某均参与了商量,其在犯罪过程中负责开车接应,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能认为其作用较小。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赵*,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中明
  • 审判员徐利
  • 人民陪审员王云
  • 书记员朱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