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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公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19时许,在垦利县经纬商贸城高*水产店门口,被告人刘*认为被害人高*与其前女友崔*谈恋爱分手后发生纠纷,为发泄心中不满,与被告人王*甲酒后持木棍随意殴打高*,并将前来制止的高*的母亲被害人杨*打伤。后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刘*与王*甲拒不听从民警的指挥,与民警发生冲突,致使民警胥*受伤,并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高*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甲以其前女友崔*与被害人高*恋爱分手发生纠纷为由,借故生非,在垦利县经纬商贸城高*水产店门口,伙同被告人王*甲,酒后持镐把殴打高*、杨*。后垦利县公安局垦利街道派出所警察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甲、王*甲拒不听从警察指挥,并辱骂、殴打警察。经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高*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王*甲与被害人高*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垦利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发、受案情况。

2、垦利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3日,垦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垦利县经纬商贸城将被告人刘*、王*现场抓获。

3、被告人刘*、王*甲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出生于1986年10月6日及其他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王*甲出生于1993年11月2日及其他身份信息情况。

4、协议书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王*甲与被害人高*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高*的谅解。

5、指认现场照片两张,证实2014年6月3日,经被告人刘*、王*甲指认,案发现场在垦利县经纬商贸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证言,证实她曾经与刘*甲处过对象,后来分手了。2014年6月2日下午,她与刘*甲、王*、曹*和他女朋友、小*和他女朋友一起在黄河大坝烧烤,刘*甲和王*每人喝了一斤白酒。吃饭过程中,她说起她和高*谈对象时,高*往她家送了一些水产品,后来她和高*分手了,高*又向她要东西,她给了高*他妈二百元钱。刘*甲听说后很生气,说叫上王*去把这二百元要回来。不到下午五点钟,烧烤结束后,曹*将刘*甲、王*和她送到经纬商贸城附近,她就骑上自行车走了。

2、证人杨*证言,证实2014年晚五、六点的时候,她儿子高*在高*水产店门口看电子书,她在旁边,来了两个拿着镐把的男子,问她儿子是不是高*,她儿子说是,他们说打的就是高*,其中一个拿镐把打了高*头部,另一个把电子秤打坏了。她让高*快跑,那个瘦点的砸了电子秤的小伙子用镐把打了她的肩膀一下。高*开始跑,两个小伙子在后面追,她也在后面追,那个瘦点的小伙子又回来用镐把打了她的腰部。两个小伙子把高*追到一个胡同里,她就看不见了。她招呼邻居报警后,在胡同里看到高*蹲在地上,那两个小伙子已经跑了。派出所民警来了后,那两个小伙子又回来了,她给警察说就是那两个小伙子打的。警察想抓住他们往车上带的时候,两个小伙子不停的反抗,带上车后,那两个小伙子又冲了下来,对警察又骂又打,有个岁数大的警察被打破了鼻子,满脸是血。

3、证人赵*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18时50分许,他在店里听见外边有声响,从店里出来看到高*水产店的电子秤被砸坏了,周围围了很多人。高*的母亲告诉他,高*被人打了,现在还在旁边的胡同里。他先到他自己的店里报警,然后到了旁边的胡同,看到高*蹲在那里,满脸都是血,打高*的人已经走了。派出所民警来了以后,在登记情况时,两个小伙子说着话往人群这边走,高*的母亲认出这两个小伙子就是打高*的人,派出所三个民警就去控制这两个小伙子,小伙子一直不停反抗,后来被民警带上一辆警车。

4、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晚7时左右,他在经纬商贸城看见四个警察将两个小伙子带进警车内后,小伙子和警察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看不见,但能看见打仗的动作,听见争吵声。过了一会,警察下了车,两个小伙子也下来了,警察想制服小伙子,但两个小伙子一直用力反抗并骂警察,用了十几分钟,四个警察才把两个小伙子制服。后来又来了一辆警车,把两个小伙子分别带上两辆警车带走了。

5、证人刘*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他值班,跟随民警胥*出警。晚上7点钟左右,他们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经纬商贸城被打了。他们直接去了一家叫高*水产的店,当时高*在现场,后被送到医院了。在他们准备离开时,有人告诉他们打人的两个小伙子又回来了,他们将两个小伙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两个人有些反抗。带上警车后,两人又从车上下来了,不停地反抗,穿黑衣服的男子还踹了民警胥*腿部一脚。在支援的民警到了之后,才把两个小伙子带到了派出所。

6、证人王*、胥*的自述材料证人刘*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高*陈述,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五、六点钟,他坐在高*水产店门口看电子书时,来了两个拿着镐把的男的,其中一个问他是不是高*,他一看情况不对,就开始跑。一个男的拿着棍子向他打去,没打着他,打在他家的一个电子秤上。他在跑的过程中跌倒在地,两个男子追上后,用镐把打他的身体和头,后来他就不知道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甲供述,证实2014年6月2日,他和王*、崔*、曹*(音)在黄河大坝吃烧烤,他和王*每人喝了一斤多二锅头。崔*告诉他,崔*和高*处对象期间,高*到崔*家里去拿了一些东西,后来分手时,高*向崔*要了二百元钱。他听后很生气,就叫上王*去找高*。曹*开车把他和王*、崔*拉到县广播电视局附近,他和王*去一家五金店买了两把镐把,又打车去了经纬商贸城。到高*水产店后,王*打了高*一下,高*开始向北跑,他和王*追上后,就开始用镐把打。他听到王*说走后,两人就走了。派出所民警到达后,王*非要回去看看,他和王*又回到打人现场,一个妇女说是他们打的人,三名警察将他和王*带上一辆警车。上车后,王*骂警察不是东西,并打了警察一拳,强行下车了,他也跟着下了车,一下车就被警察摁倒在地,他看到王*不服警察并厮打在一起,后来他和王*被带到派出所了。

2、被告人王*甲供述,证实2014年6月2日中午,他和刘某甲、静静、曹*、张*和他妻子在黄河大坝吃烧烤,他喝了一斤牛栏山二锅头后,又喝了不到三瓶啤酒。下午三点钟,他上了曹*的车,之后就记不得了。

五、鉴定意见

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垦)公(刑)鉴(伤)字(2015)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高*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王*甲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王*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王*甲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王*甲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王*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2014年6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2014年6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开天
  • 审判员于建伟
  • 人民陪审员李书锋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