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认定章俊杰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