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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于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以来,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厂在新厂区和石灰石输送廊道建设过程中征用了禾丰镇金盆村樟木组、樟坑组的部分土地。村民尹某某多次以水泥厂未征多占,损毁树木等理由多次对水泥厂工程建设进行阻工闹工,导致水泥厂无法正常施工。

1、2014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独自一人到水泥厂护坡土方工程现场阻工,以土方会掩埋她的树木、征地款未补偿到位为由,不顾水泥厂工作人员劝阻,执意拦截正在施工的铲车。

2、同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到护坡便道上以水泥厂违反护坡返还村民种树的承诺为由,向水泥厂索要征地款差价,尹某某等人不顾水泥厂保卫部人员劝阻,蹲坐在挖机面前,用身体阻挡挖机施工,称不补偿到位就不要施工。最终,经多方劝阻无效后,导致施工方放弃施工作业。

3、同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爬上即将吊装合围的廊道铁轨上,以工程完工了水泥厂就不会理会村民的要求为由,阻止水泥厂廊道合围完工。尹某某爬上廊道铁轨与其他村民一起阻碍吊装廊道。经镇村干部齐力做工作,在阻拦施工3小时后,村民陆续从铁轨上下来,施工才得以继续。

4、同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陈某某两人来到廊道皮带安装施工现场,尹某某以水泥厂淹死她家的花生地,施工导致耕地无法种植及边坡问题没有处理为由,脚踩廊道皮带,不听保卫人员劝解,与施工人员僵持,阻碍皮带安装工程。

5、同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再次来到边坡砌墙施工现场,以边坡未处理为由叫施工人员不要施工,抢过施工人员装石头的铁丝往外扔,阻碍现场施工,经现场水泥厂保卫部工作人员及出警民警口头劝解无效后,强制将尹某某带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称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厂施工妨碍其种田,并将其树木损坏,其找到村干部,村干部叫其直接找水泥厂,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13年1月16日,于都*源局与于都县禾丰镇金盆村樟木、樟坑组签订了征地协议,即于都*源局在于都县禾丰镇金盆村樟木、樟坑组地域征收土地,用于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矿区边坡填土建设。2014年1月20日,于都县禾丰镇人民政府与于都县禾丰镇金盆村樟木组、樟坑组签订了征地协议,即于都县禾丰镇人民政府在于都县禾丰镇金盆村樟木组、樟坑组地域征收土地,用于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破碎口输送廊道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3、被告人丈夫华某某等人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资金发放表、领条、银行打款回单;4、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赣市国土资建字(2010)344号文件和征地协议;5、关于禾丰水泥厂廊道、边坡建设征用金盆村樟坑组尹某某土地测量报告;6、被告人签的承诺书;7、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9、被告人阻工的视频资料和视频截图照片;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个人私利,多次阻碍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厂施工,严重影响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权,而不应实施阻碍他人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艳青
  • 人民陪审员赖莲香
  • 人民陪审员林楠
  • 书记员易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