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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辉煌抢劫、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于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辉煌犯抢劫、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辉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2月26日晚,被告人赖辉煌与叶*、杨*、廖*(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商议去搞点钱用。后由杨*驾驶摩托车载叶*、廖*、赖辉煌至于都县长征广场加油站斜对面守候。当日23时许,被害人唐某某一人行至此处,由杨*负责接应,廖*负责望风,叶*直接抢被害人唐某某的挎包。被害人唐某某抓住包不放,赖辉煌用脚将被害人踢倒在地,随后叶*持刀对被害人行凶并抢得挎包。随后叶*、廖*、赖辉煌逃窜至县城快乐大本营附近与杨*接应。抢得的挎包内有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现金300余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等物品。四人取得现金后,将女士挎包、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等物品丢弃;被抢iphone4手机被叶*等人以1100元卖给熊某某(已判刑)。案发后,两部涉案手机被于都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事主。经于都*证中心鉴定,被抢ipone4手机的价格为4999元;被抢步步高手机的价格为772元。经于都县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2、2012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赖*与杨*、叶*、廖*窜至于都县罗坳镇步前初中,每人手持一根木棍(树枝)准备报复该校的一名老师,但没有找到人。尔后在学校厕所遇到四名学生,由廖*负责在厕所门口望风,叶*无故殴打受害者黄*,并将一名学生的手电拿走,同时杨*、赖*向其余三名学生索要财物。因被害人黄*反抗,叶*、赖*、杨*用木棍和脚殴(踢)打黄*,黄*当场晕倒在地。赖*、杨*、叶*、廖*索得现金16元后逃离现场。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辉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辉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辉煌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并有被害人唐某某、黄*、肖某某、曹某某、郭*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叶*、杨*、廖*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本院(2012)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江西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书和于都*鉴定中心的人体损伤鉴定书,于都*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赖辉煌的供述和户籍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辉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赖辉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辉煌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辉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辉煌的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赖辉煌,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因涉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久长
  • 人民陪审员华和福
  • 人民陪审员何裕华
  • 书记员易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