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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康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2014)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客运许可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轿车往返南康至赣州进行非法营运。在非法营运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与出租车司机争抢客源,多次殴打司机和乘客;在被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起哄捣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其车辆被依法扣押后,以闹访及进京上访相要挟,占用公共财物38788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31日,范某某在赣州市贸易广场与出租车司机王*甲因争客发生斗殴,导致王*甲轻微伤甲级。在民警的调解下,范某某赔偿王*甲2800元。

2011年4月下旬,范某某在赣州市贸易广场与出租车司机李*甲因争客发生斗殴,范某某使用方向锁将李*甲打伤致轻微伤乙级。在民警的调解下,范某某赔偿李*甲5000元。

2013年7月20日,范某某在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搭载乘客叶某某,叶某某觉得等的时间太长就想下车,遂与范某某发生争执,范某某用拳脚将叶某某打伤。经民警调解,范某某赔偿叶某某200元。

2014年7月30日,范某某在赣州市贸易广场与出租车司机欧某某因争客发生争执斗殴,欧某某、范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在民警的调解下,欧某某赔偿范某某7000元。

2、2012年8、9月份,原南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在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整顿非法营运车辆,范某某以锁车离开、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抗拒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引起群众围观,造成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交通堵塞。事后,范某某又到原南康市交通运输局院内辱骂工作人员,脱裤拉尿,引起群众围观,造成该局人员无法正常办公。

2013年10月2日,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赣州市贸易广场查处范某某非法营运时,范某某以车辆钥匙不在身上、大喊“抢车”等行为引发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

2014年6月5日,范某某在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占道停车,非法营运,范某某对前来劝其不要占道停车的交警加以辱骂、威胁,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其他出租车司机起哄,时值下班高峰期,导致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交通严重堵塞。

2014年8月l9日,赣州**管理处与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赣州市贸易广场联合执法整顿非法营运车辆,范某某把其驾驶的轿车占道停在路中后其本人离开,引起交通堵塞,之后范某某又在执法人员准备强行对其车辆拖离时,对周围群众大喊“抢钱、抢车”,引发群众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执法机关对范某某的非法营运车辆查扣后,其到执法机关大吵大闹、身挂领导头像、诬告工作人员、无理上访投诉,造成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还以纠缠领导、到北京上访为要挟手段,给交通管理单位施加压力,导致对其违法行为无法处罚。范某某非法运营行为引起有正规合法手续的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导致出租车司机屡次上访、投诉,并在2012年5月发生罢工停运事件;范某某的非法营运行为,为“黑车现象”起到了极坏的“示范”效果,整治“黑的士”成为难题,严重影响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

3、范某某因非法营运分别于2013年10月2日、2014年8月19日两次被赣州市交通管理机关查处,并处以扣押车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范某某不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此事,而是借口疾病缠身、生活困难、解决工作问题等原因,屡次到南康**办事处缠访闹访,并以进京上访相要挟,要求为其缴纳罚款,取回车辆。蓉**办事处出于维稳的需要,被迫为范某某缴纳罚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其中:2014年2月13日以困难补助的形式支付8000元给范某某,范某某将其中5000元用于缴纳罚款后,余下3000元占为已有;2014年9月17日,蓉**办事处直接为其缴纳罚款3万元,并支付拖车费400元、报销火车票费用388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范某某在非法营运期间,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引起公众围观,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在车辆被依法扣押后,以进京上访相威胁,占用公共财物38788元,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范某某辩解称,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未随意殴打他人;蓉**办事处发给他的8000元是补偿款,为他缴纳3万元罚款时他不在场不知情;他未在交通运输局闹事,未造成交通堵塞。

辩护人卢**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不属实,双方属于拉扯行为;被告人范某某未强拿硬要;交通堵塞不是范某某造成的;无法证明导致南康区交通运输局办公秩序混乱;是否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轿车往返南康至赣州进行客运。在非法营运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与出租车司机争抢客源,多次殴打司机和乘客,引起有正规合法手续的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导致出租车司机屡次上访、投诉。在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起哄捣乱,造成交通堵塞,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其车辆被依法扣押后,到执法机关诬告工作人员、无理上访投诉,严重影响了有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为达到拒付罚款而车辆放行的目的,采用滋扰的方式,多次缠访、闹访、刻意躲藏并以进京上访相要挟,致使蓉**办事处代为被告人范某某缴纳罚款等费用共计38788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31日,范某某在赣州市贸易广场与出租车司机王*甲因争抢客源发生斗殴,导致王*甲轻微伤甲级。在民警的调解下,范某某赔偿王*甲2800元。

2011年4月下旬,范某某在赣州市贸易广场与出租车司机李*甲因争抢客源发生斗殴,范某某使用方向锁将李*甲打伤。在民警的调解下,范某某赔偿李*甲5000元。

2013年7月20日,范某某在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搭载乘客叶某某,叶某某觉得等待时间太长想下车,与范某某发生争执,范某某用拳脚将叶某某打伤。经民警调解,范某某赔偿叶某某200元。

2014年7月30日,范某某在赣州市贸易广场与出租车司机欧某某因争抢客源发生争执互相斗殴,欧某某、范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在民警的调解下,欧某某赔偿范某某7000元。

2、2012年8、9月份,原南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在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整顿非法营运车辆,范某某以占道停车、锁车离开、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抗拒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引起群众围观,造成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交通堵塞。车辆被扣押后,范某某又到原南康市交通运输局院内大吵大闹,睡在被扣车辆上,辱骂工作人员,脱裤拉尿,以赴京上访相要挟要求放行车辆,引起群众围观,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司机喝倒彩、起哄,引发了合法营运的司机不满、造成该单位无法正常办公。

2013年10月2日,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赣州市贸易广场查处范某某非法营运时,范某某以车辆钥匙不在身上、大喊“抢车”等行为引发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

2014年6月5日,范某某在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占道停车,从事非法营运,范某某对前来劝其不要占道停车的交警加以辱骂威胁,阻扰、抗拒执法,引起群众围观,车辆通行受阻,其他无证运输的出租车司机起哄效仿,拒不配合执法,时值下班高峰期,导致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门口交通严重堵塞。

2014年8月l9日,赣州**管理处与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赣州市贸易广场联合执法整顿非法运营车辆,范某某把其驾驶的轿车占道停放后离开,引起交通堵塞,在执法人员准备强行对其车辆拖离时,范某某又对周围群众大喊“抢钱、抢车”,引发群众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执法机关对范某某的非法营运车辆查扣后,被告人范某某带领二人到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院内身挂领导头像、来回走动、诬告工作人员、无理上访投诉,造成群众议论纷纷,该单位无法正常办公。被告人范某某还以纠缠领导、到北京上访相要挟,给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施加压力,导致对其违法行为未予处罚。范某某非法营运行为引起有正规合法手续的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导致出租车司机屡次上访、投诉,并在2012年5月发生罢工停运事件;范某某进行非法营运,为无证营运起了极坏的示范作用,严重影响了对“黑的士”的整治。

3、被告人范某某因非法营运被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后屡次到南康**办事处缠访闹访,并以赴京上访相要挟,要求为其缴纳罚款、取回车辆,占用公共财物38788元。其中,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因其车辆被扣押并处罚款3万元,要求蓉**办事处为其处理并取回车辆,经蓉**办事处协调,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罚款8000元,范某某表示蓉**办事处解决不了就去北京上访,并于同年12月两次赴北京上访。2014年2月,蓉**办事处迫于两会期间维稳的压力,通过困难补助的形式给范某某8000元用于缴纳罚款,范某某交了5000元罚款后车辆放行。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的车辆被扣押并处罚款3万元,范某某要求蓉**办事处为其处理并将车辆放行,并刻意躲藏,购买2014年9月17日的赴京火车票,以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蓉**办事处为其支付罚款3万元,拖车费400元,报销火车票388元,将车辆领回后被告人范某某遂返回南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李*乙于2014年9月22日报案,南康区公安局于当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3日,南康区公安局蓉江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在蓉**办事处无理缠闹的范某某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于当日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出生于1968年4月1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信访件回复、证明、情况反映,证明蓉**办事处正常接访被告人范某某十六次,对范某某反映的问题给予了答复,但被告人范某某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在蓉**办事处为其解决工作及办理低保后,仍屡次到该单位缠访闹访,并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政府施加压力,胁迫政府出资38788元为其缴纳罚款,严重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并被北京警方训诫,多次到赣州市上访,属于重复访、越级访,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蓉**办事处请求司法机关严惩被告人范某某。

5、收据、收条、火车票复印件,证明蓉**办事处支付或报销范某某车辆拖车费400元,2014年8月19日扣押车辆罚款3万元,2014年9月17日赣州至北京西火车票费用388元。

6、训诫书复印件、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因赴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共计十次,其中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7、案件处理意见书、车辆暂扣凭证、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某某名片复印件、违法行为情况反映材料、证明,证明原南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0年1月5日对被告人范某某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罚款3万元。范某某长期无证非法营运,引发正规营运者不满,严重扰乱出租车客运秩序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多次因争抢客源发生打架斗殴,威胁乘客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在执法机关查扣车辆时,采取锁车门、拔钥匙、睡在被扣车上,谩骂工作人员,在交通局院内大吵大闹、脱裤拉尿等行为拒不配合执法,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以赴北京上访相要挟,影响单位办公秩序。

8、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扣押决定书、交通施救清障车辆交接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报告、保证书、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欠条等,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因非法营运于2011年2月16日、2013年10月2日、2014年8月19日三次被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并予以扣押车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范某某分别缴纳5000元和3万元,并保证不再从事非法营运。

9、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办单、处理情况汇报,证明范某某在车辆被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扣押后,于2013年10月15日、2014年8月25日至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信访,反映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其违规执法的情况及赣州**管理局处理回复情况。

10、情况反映、情况说明,证明范某某因长期无证非法营运被查处三次,严重扰乱赣州市出租车客运秩序,严重威胁乘客人身安全。屡次处罚后拒不改正,在交通执法人员执法时态度恶劣,通过拒交钥匙、脱裤、谩骂工作人员引发群众围观等行为拒不配合执法,通过纠缠领导,到北京上访相要挟,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车辆被扣押后,范某某三次到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诬告执法人员殴打他,并挂着国家领导人头像大喊大叫,贬损执法人员,引发群众围观,其借机捣乱,直接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11、车辆违法统计、违章记录、违章截图、情况反映、情况汇报、申请报告,证明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的车辆累计违章100余次,在交警正常执法中拒不配合,以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等方式抗拒执法,故意起哄捣乱引起群众围观,数次造成南康区**资源局门口路段堵塞。违法车辆被查处后,范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从轻处罚,并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导致100多次违章记录未予处罚。

12、治安调解协议书、领条、法医检验记录表复印件,证明范某某与王**、李**、欧某某等人在营运中争抢客源、发生打架斗殴,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1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赣州市信访热线服务管理系统登记单,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屡次越级上访及南康**办事处回复处理情况。

14、南康论坛跟帖,证明南康出租车罢工引发群众讨论,部分群众表示出租车占道载客影响交通,好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与正规出租车争抢生意。

15、南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值班记录表,证明刘**、罗某某是2014年8月28日在南康区政府值班的保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张某某、蓝某某、陈*、吴某某、麦某某、刘**、何*、陈**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到蓉**办事处上访,提无理要求,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在蓉**办事处为其解决工作及办理低保后,仍屡次到该单位缠访闹访,以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政府施加压力,胁迫政府出资38788元为其缴纳罚款,严重扰乱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多次到北京上访并被北京警方训诫,多次到赣州市上访,属于重复访、越级访,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2、证人刘**、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胸前挂着毛主席头像到南康区政府大楼门口上访,赖着不走,要求见领导,但未表示具体诉求。

3、证人伍某某、李**、袁某某、郭某某、黄**、黎某某、龙*、彭*、王**、李*、杨某某、蒋*、陈*、蔡*、林某某、谢某某、余某某、邱某某、刘**、刘**的证言,证明范某某长期无证非法营运,引发正规营运者不满,严重扰乱出租车客运秩序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多次与出租车司机争抢客源发生打架斗殴,威胁乘客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乱停乱放、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在执法机关查扣车辆时,采取锁车门、拔钥匙、睡在被扣车上,谩骂工作人员,在交通局院内大吵大闹、脱裤拉尿等行为拒不配合执法,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以赴北京上访相要挟,影响单位办公秩序。范某某三次到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诬告执法人员殴打他,并挂着国家领导人头像大喊大叫,贬损执法人员,引发群众围观。其借机捣乱,直接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4、证人朱**、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蓉**办事处和泰**居委会工作人员与他们单位协商给范某某安排工作事宜,考虑到范某某经常上访,为了维稳的需要,结合范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安排了范某某在廉租房小区当保安。但范某某多次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有时脱岗。2010年下半年起,范某某从事出租车拉客,要求上晚班,但晚上有时也不在岗。2012年范某某大部分时间不在岗,但工资照领。2013年燕兴物业进驻小区重新招聘后范某某没有被聘任。范某某是老上访户,经常以到北京上访要挟领导,不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非法营运,车辆被扣后就来找房管局领导要求为其处理。

5、证人叶某某、黄**、王**、王**、李**、刘*、朱**的证言,证明范某某从事非法营运,霸道经营,不讲理,殴打看不惯的司机,多次因争抢客源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相关部门查处后,范某某不配合执法,多次上访,范某某的行为引发了有正规手续的出租车司机的不满,引发罢工。

三、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开私家车进行包车服务,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扣过两次。他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非法扣押其车辆、非法殴打他、被劳教等问题未解决为由,多次前往蓉**办事处、南康区人民政府、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蓉**办事处以困难补助形式发给他8000元,他只交了5000元罚款,2013年去过两次北京。他购买了2014年9月17日赣州至北京西的火车票准备去北京打工。2014年9月17日蓉**办事处帮其把扣押的车辆领回。

四、鉴定意见、法医检验记录表,证明范某某、欧某某伤势为轻微伤,王*甲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五、视听资料:光盘12碟,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到蓉**办事处要求蓉**办事处为其缴纳非法营运车辆被扣押应缴纳的罚款、安排工作、消除违章记录等,并刻意回避自己出面处理,购买赴京火车票,以赴北京上访相要挟,要求蓉**办事处为其处理。在执法机关查处其非法营运时拒不配合,锁车离开,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范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在南康区政府大楼门口上访。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关联本案,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非法营运期间,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被有关部门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起哄捣乱,造成交通堵塞,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其车辆被依法扣押后,到执法机关滋事,严重影响了有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为达到拒付罚款而车辆放行的目的,采用滋扰的方式,多次缠访、闹访、刻意躲藏并以进京上访相要挟,致使蓉**办事处为减少在处理被告人范某某非法信访方面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代为被告人范某某缴纳罚款。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辩解称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未随意殴打他人;蓉**办事处发给他的8000元是补偿款,为他缴纳3万元罚款时他不在场不知情;他未在交通运输局闹事,未造成交通堵塞。辩护人卢**辩护称,被告人范某某未随意殴打他人,未强拿硬要,是否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经查,证人叶某某、黄**等人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范某某从事非法营运,与有正规手续的出租车争抢客源,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证人李**、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通话录音均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向蓉**办事处工作人员提出与有关部门协调、帮他将被查扣的车辆领回、给他安排工作、处理违章记录等要求,并刻意躲藏,购买赴京火车票,以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政府施加压力,最终由蓉**办事处为其报销火车票、支付车辆扣押罚款共计38788元;证人伍某某、李**等人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范某某占道停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在执法机关查扣车辆时,采取锁车门、拔钥匙、睡在被扣车上、谩骂工作人员、在交通局院内大吵大闹、脱裤拉尿等行为拒不配合执法,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以赴北京上访相要挟,影响单位办公秩序。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 辩护人卢**,江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秀琴
  • 审判员胥宁
  • 代理审判员朱黎莉
  • 代理书记员黄师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