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李X亭、李X生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伙同李u0026times;华、李u0026times;辉(俩人均另案处理)、李u0026times;杰、吴u0026times;鹏、吴u0026times;良(该三人均已判刑)在赣县梅林镇u0026times;u0026times;大道u0026ldquo;一闻香迷宗蟹u0026rdquo;餐饮店105卡座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许,李u0026times;亭认为同在该店大厅102卡座吃夜宵的赖u0026times;平(已判刑)瞪他们,像是看不惯他们,便把啤酒瓶砸在卡座的护栏上。赖u0026times;平听见后,便与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辉理论,李u0026times;辉用手推赖u0026times;平,赖u0026times;平用脚踢李u0026times;辉,随后,阳*、刘u0026times;杰、刘u0026times;、廖*、赖u0026times;平、肖*、刘*、黄*(该八人均已判刑)等人与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李u0026times;华、李u0026times;辉、李u0026times;杰、吴u0026times;鹏、吴u0026times;良发生打架,致被害人刘u0026times;杰重伤二级,刘u0026times;轻伤一级,一闻香餐厅物品受损。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负案在逃。2014年12月18日两被告人主动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公安分局电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刘u0026times;杰、刘u0026times;及赣县一闻香迷宗蟹餐饮中心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付清了赔偿款822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的供述,证人黄u0026times;清、刘u0026times;勋、肖u0026times;、吴u0026times;良、赖u0026times;平、吴u0026times;鹏、李u0026times;杰、阳u0026times;春、刘u0026times;、刘u0026times;杰、廖u0026times;辉、杨u0026times;、张u0026times;花、丁u0026times;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赣州*有限公司销售单、收款收据、销货清单、送货单、销售小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财物受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李u0026times;生在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两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付清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李u0026times;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u0026times;亭,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村。2011年3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 被告人李u0026times;生,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林生
  • 代理审判员毛晓春
  • 人民陪审员谢芳杰
  • 代理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