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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赣县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及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驾驶赣B22***大型普通客车由兴国县前往于都县,当日7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S223线450KM+850M即赣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麂滩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右侧路口由许u0026times;林驾驶的左转弯驶入S223线的赣BWC***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许u0026times;林当场死亡,为避让BWC***二轮摩托车赣B22***大型普通客车驶往左侧路外,导致站在路边的丁u0026times;u0026times;受伤。经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u0026times;斌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与被害人许u0026times;林的近亲属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付清了100000元补偿款给许u0026times;林的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许u0026times;林*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u0026times;秀的陈述,证人徐u0026times;光、赵u0026times;成的证言,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户口信息,船埠村委会证明,保险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结论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车记录视频光盘一份等证据,足以证实。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自2014年5月以来,兴国县潋江镇居民李u0026times;军(另案处理)、李u0026times;斌、李u0026times;湖一方与该县长冈乡上社村屋背岭组居民张u0026times;英、李u0026times;树、李u0026times;云一方因土地建房纠纷,多次发生矛盾冲突,长*出所多次到现场制止矛盾冲突并警告双方不能再发生打架冲突。2014年10月31日上午,张u0026times;英到李u0026times;湖的建房工地阻挠施工,李u0026times;军得知后认为张u0026times;英阻挠施工系受李u0026times;云指使,便纠集李u0026times;斌、郑u0026times;健、徐u0026times;增、谢u0026times;华、李u0026times;来到李u0026times;云经营的位于兴国县*屋背岭组的饮食店。李u0026times;军、李u0026times;斌将店内两名客人赶走,并安排郑u0026times;健、徐u0026times;增将闻讯赶来的张u0026times;英拉出店外。之后,李*、李u0026times;斌在店内与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夫妇发生争吵,继而用巴掌和拳头对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夫妇进行殴打,造成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2014年11月18日,李u0026times;军、李u0026times;斌等人与被害人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付清了60000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的陈述,证人李u0026times;军、郑u0026times;健、徐u0026times;增、李u0026times;湖、刘u0026times;生、梁u0026times;中、李u0026times;行、李u0026times;、张u0026times;英、李u0026times;霞、陈*;仁、李u0026times;峰证言,病例材料、活体检验报告书,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前科证明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2015)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因土地建房纠纷与李u0026times;小*等人多次发生矛盾冲突,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伙同他人殴打李u0026times;云、钟u0026times;霞,致两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在交通肇事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许u0026times;林*亲属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许u0026times;林*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在寻衅滋事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u0026times;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家住兴国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道280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林生
  • 代理审判员罗婕
  • 人民陪审员谢芳杰
  • 代理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