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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何**妨害公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阳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何*阳、何*元、何*柯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阳、何*元、何*柯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何*阳、何*元、何*柯,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位于南康区龙*乡双江村横江岭的山岭于1984年经政府确定权属归双江村所有,但唐江镇寨下村村民一直认为该山岭应属该村并有村民在此建造坟地。2012年11月间,寨下村村民何**在横江岭上所建寿坟被人破坏,寨下村村民怀疑系龙*乡双江砂场的人所为。2012年11月30日上午,何**及其儿子何**带领几十名寨下村民到砂场讨要说法,殴打了砂场老板钟**及其哥哥钟**,后被处警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劝止。2012年12月9日上午,经事先商量,被告人何*阳、何**、何**与何*峰、何**、何**、何*洋及寨下村几十名村民持锄头、铁锹、石灰等到横江岭对山岭进行了界限划分。10时许,何*峰、何*阳、何**、何**等人到双江砂场,欲叫砂场老板将占用了山岭的砂石推开,但老板不在。为引起砂场老板及有关部门重视,经何*峰提议,何*峰、何*阳、何**(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锄头、铁锤、板凳等工具将砂场的电表箱、开关、吊机玻璃、吊机刹车固件、发电机等物品砸坏并将砂船上的扳手、沙斗等物品丢下河里,后被唐**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劝停,返回砂场的沙堆上观看。12时许,龙**出所接到报案后,所长钟**带领副所长邱**、民警陈**、廖**四人身穿警服,与龙*乡政府工作人员刘*东一起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见事态平息,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和手机对砂场被损毁情况进行拍照固定。何*峰等人见状,扬言要将民警拍照的相机和手机抢走并将里面的照片删除,同时一些村民往民警扔石头,民警则往砂场门口方向后退。随后有的村民冲下砂堆对民警进行拉扯、殴打,抢民警的相机及手机。其中,被告人何*阳、何**、何**与何*峰、何**等人先后围住钟**、陈**,威胁二人交出手机,并对二人进行拉扯、殴打。经在场村主任何**和唐**出所副所长张**劝说,便要求龙**出所民警将照相机、手机交给村主任何**删除照片。何*峰、何*阳、何**、何**等人围住何**,迫使何**将照相机内存卡卸下并拿走,致该卡遗失。村民见相机内存卡已抢到手,又上前想抢手机,何**见状后,高*要求民警自行删除手机内所拍摄的相片。在何**等人的劝说下,何*峰、何*阳、何**等人当场看到钟**将手机内相片删除后,才放开钟**及陈**二人;被告人何**、何*阳与何**等人拦住廖**、邱**并对二人进行拉扯、拳打脚踢,强行搜出邱**的手机后将内存卡取走,抢走廖**的一部黑莓手机,何**又伙同几名村民将廖**抬起来想将其丢下河,后被劝止,便将廖**丢在地上。在确认民警的相机、手机相片被删除后,经唐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唐**出所民警劝说,何*阳、何**、何**等人才放开龙**出所民警。经法医鉴定,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廖**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经价格认证,双江砂场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7859元,妨害公务被损坏、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764元。被告人何*阳于2014年1月22日在广东省翁源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于2012年12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于2013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何**、何**及同案人何*峰退赔了被害人钟**、陈**、邱**、廖**的损失10723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龙**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唐**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12月9日12时许,龙**出所接钟某飞报案称砂场被寨下村民打砸,后钟某群、邱**、陈**、廖某鑫处警并在现场照相固定证据被村民殴打、被抢手机。

当日13时40分唐**出所接报村民打伤民警遂处警,并与政府人员对村民进行劝解对现场进行控制。

11月30日龙**出所接钟某飞报案称被四五十名寨下村民围住拉扯,砂场被砸,叶**等人处警,与唐*、龙华政府人员一起协商处理。

2、钟**等人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材料,证实钟**、邱**、陈**、廖**四人系南康公安局民警。

3、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案发现场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有关调查报告,证实案发现场横江岭所有权属龙华双江村。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元于2012年12月29日被办案民警拘传归案,被告人何*柯于2013年1月15日被民警传唤归案,被告人何*阳于2014年1月22在广东翁源被龙**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何**、何**退赔了砂场及处警民警的损失共计10723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他接到钟*飞电话说砂场被砸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置,立即带领邱**、陈**、廖**前往现场。赶到事发地时发现砂场的吊机、吊斗、计量箱和挖沙船等被砸,在吊机东面的小山坡上聚集了100多青壮年,拿了锄头、铁锹。他用手机立即向市局汇报,陈**用照相机、廖**用自己手机对现场被砸的情况进行现场照相固定。一二分钟后,刚劝离现场一二十米远小山岭上的村民喊不能拍照,同时边朝他们扔石子边冲向他们,民警陈**、廖**看到这么多人带工具冲下来就往砂场房屋方向跑,他就在原地劝追赶的村民,但是村民不但不听,有的还对他进行拉扯,村民上来抢他们的手机,并要求他们将照片删除,他反复声明他是龙**出所所长希望大家保持克制,但还是被村民拉扯并称不交出手机不让走,一部分人开始对他拳打脚踢,有几个人抬起廖**来说扔下河里,有的搜身,有的在打廖**。陈**也被村民按倒在地、拳打脚踢,相机被村民抢时掉在水里了,冲下沙堆的人除了村主任外,都参与了殴打、抢劫民警。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钟*群辨认出何**、何*元对他及民警陈**、廖**进行拉扯殴打,何*福、幸志福对陈**、廖**进行了殴打,何*峰对他及陈**、廖**进行了殴打,其中何*峰当天穿白色蓝格条纹衬衣。

2、证人邱*达自述材料,证明他们到了现场后,见里面砂场的配电箱、吊机等被砸,陈**用照相机、廖**用手机进行照相进行现场固定,钟所长电话向领导请示汇报。过了一会儿,从山上下来几十个人。接着又有人讲:“他们在照相,不能让他们照相,抢了他们的相机去”。几个人就捡起石子朝民警扔,他们就往砂场外面退,村民几十人还追来,一个较矮、年龄三四十岁男子追上他和廖**,让他们把相机拿出来,接着又上来八九个男子,对廖**进行拉扯推打,搜出廖**的一部手机,要廖**删除相片,廖没有办法就删除了。钟所长与陈**在里面也被几十人围住并被拉扯推打。这时有人说廖**还有手机,十多个人又对廖**进行拉扯推打,用脚踢用手卡脖子,最后把廖**打倒在地,从他身上搜出一部手机,随后有人提出把廖丢到河里去,八九个人就把廖**抬起来,抬到河沿上后经一个老人劝说他们又把廖**扔在地上。他见状想去救,却被八九个人围住了,用脚踢他的脚,搜他的身,把他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抢走。一男子把他的手机内存卡抢走了,在他的要求下才把手机还他。在十多米远的沙堆旁,陈**被七八个男子打倒在地,被人拳打脚踢乱打,其中一个穿白衬衣的男子也参与了殴打。此时,钟所长被十多个人围着拉扯推打,后被张*峰劝开,然后钟所长又把殴打陈**的人劝开。照相机掉在水里。廖**全身是泥,右脸被抓破,颈部被打伤,还有一部手机被抢走了;陈**全身是泥,警服扣子全部没了。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邱*达辨认出何*红、何*元参与围攻殴打廖**,何*元参与抬起廖**想将廖**扔入河中被劝放下后还大笑,何*福参与殴打廖**,何*峰参与殴打钟某群、陈**。

3、证人廖某鑫自述材料,证明案发时,他们四人穿警服到达现场,看到砂场的电表箱、吊机等已经被砸坏,再往里走看到油树村百余名村民在山坡上。钟*群打电话向领导汇报现场情况,他和陈*颖便对损坏的东西照相进行现场固定。他听到山坡上一男子叫村民下来,原本坐在山坡上的群众就站起来商量,又听到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叫村民把相机抢过来。这时人群开始骚动起来,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以及其他一些村民就抓起在山坡上堆积的石头向他们扔过来,他和邱*达就往砂场方向退,躲开了他们扔的石头,同时他们一伙人手拿铁锹、锄头等冲下来朝他跑来,他见状就往砂场方向跑,村民就追赶他,其中跑在最前面追他的是一个穿深色衣服的三十多岁的中年男子,冲上前抓住他说把相机拿过来,同时还叫其他村民过来,这时一个穿米黄色衣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也跑过来了,这两人一人一边抓住他,想搜他的身,他用手捂住衣服口袋,这两人就把他推倒在地上,用脚踢他的后背和大腿,这时又来了十几个村民围住他,对他拳打脚踢,邱*达说他们是警察,这些人就说“管你们什么警察”,此时有人喊把他扔到河里去,忽然他就被那个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等几个人抬起来,他的左脚已经悬空,他就把手机拿出来说放他下来、他自己删除照片,村民就把他放下,他拿出他的黑莓手机一步步操作给村民看,村民就喊还有一部手机,边说边抢他放在左边衣服口袋的另一部手机,又一次把他推倒在地上,十几人将他围住拳打脚踢,有人趁机把他的黑莓手机抢走了。他们又把他抬起来把他抬到了河边,有个人从他侧面打了他右脸两拳,还有人说把他的手机也扔到河里去。后来他被丢在地上,他就捡起摔在地上的手机说他自己来删除,但是村民还是来抢手机,后来他当着村民的面把里面的相片、录像文件等删除了,村民才逐渐散去。这时他看到离他三四米远的地方陈*颖从地上爬起来,手捂着胸口下方,衣服被扯开了,扣子都没有了,全身是泥,钟*群也被十几个村民围住拉扯,钟*群叫村民把相机拿回来,村民不肯,张**提出保管相机,在相机传递时掉在地上的一滩水里浸湿了。后来村民又来搜他和钟*群的身,没有搜到东西才散去。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廖某鑫辨认出何某红、何**、何**参与围攻殴打其本人,其中何**将其抬起想扔到河里,何某阳参与抢走了其一部黑莓手机。

4、证人陈**的自述材料,证明他与龙**出所其他民警到现场后照相固定现场,有村民捡起石块扔向他们并冲向他们,他们见状就往龙*方向跑。跑了不到10米远,被村民拉扯住,边拉拽边威胁要拿出相机手机,当时身穿红色外套的村民强行搜身,另外三四个村民也动手拉拽并将他推倒在地,警服的扣子被扯掉了几颗,同时有村民拉扯他的头发,打他的头面部、背部、胸前及腿部,还有人拉他的警服,有人用脚踢他,甚至有一个人用铁锹压住他的左小腿外侧威胁他拿出相机来。在这些人中,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一开始就动手拉扯他的警服并对他拳打脚踢,与其他村民一起将他推倒在地,这人他印象深刻。村民在围攻他的时候,也将钟**、邱**、廖**围住对他们拉扯。钟**就冲过来叫村民不要打民警,张**也劝说,但村民不听,仍然威胁要将相机交出来,他没办法就将相机给了钟**,被村民抢走,后张**说把相机放在他那里。村民又围住钟**,强行对他搜身。后村民见相机手机上都没有现场照片并在唐江派出所张**等人的劝说下才将他们放开。这时他看到还有村民在围追廖**和邱**,威胁要交出手机,同时一些村民将廖**打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钟**就跑过去劝阻。他们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还手,在表明身份讲清来历的情况下还被村民围打、搜身、被抢走手机等物品。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陈某颖辨认出何**参与围攻、殴打其本人和钟某群,而且何**最先拉扯他,何**参与殴打他及钟某群,何**当天身穿白色衬衣;还辨认出何某阳参与拉扯并抢走邱*达手机内存卡,并拉扯廖某鑫,抢走其黑莓手机。

5、证人张**自述材料,证明2012年12月9日下午一点多钟,唐江镇寨下村的村民认为砸了砂场的东西双江的人就会来处理,何*福拿着铁铲之类的东西砸供电开关,紧接着又来了一个人参与砸供电开关,何*福砸了开关后就直接上了砂场的吊机,在吊机上砸东西。紧接着有一二十名村民上了沙船砸东西,有的还把船上的东西翻到河里去。他和何**就去劝村民,村民就离开了砂场。积极参与砸东西的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何*麟的一个儿子等人。不久,钟*群带领三个民警来到现场,几分钟后,有村民喊民警在照相,他就看到一二十个村民冲向龙**出所民警,不准民警照相还朝民警扔砂石。当时几个村民抢钟*群所长手里的照相机还想打人,他就大声喊这是钟所长不能打人,几个村民就逼他拿相机,同时其他一些村民就围住其他民警抢民警手机。有四五个村民围着陈**并动手打了陈**,他用身体挡住叫他们不许打人,村民不听,继续打,把陈**打倒在地。当时他看到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皮衣的男子参与打了陈**。村民在抢钟*群的照相机,他说没有照相,村民不信还想打人,他就把相机拿到何*某手中。他看到村民从何*某手中抢走了相机的内存卡,有的村民抢走了邱某达手机的内存卡,还有村民抢走了陈**的手机。村民抢到手机后就没有打民警了。何*某把相机给他,他还给钟*群的时候掉地上了。后来他和何*某把村民劝离砂场。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张**辨认出何某红、何**参与打砸砂场,何某柯参与拉扯殴打民警,何**参与拉扯殴打民警陈**,何**当天穿白色衬衣。

6、证人何祥*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2日,村民说要动手清理砂场的沙堆埋住的祖坟,并提出要砂场老板过来,有人在叫喊。不久有村民来到砂场的起吊台边上开始打东西,他看到何*福在控制室,边上还有人,还有一二十人冲向河边上将沙船拉到岸上。不久,龙**出所的民警来了,他们在起吊台四周看了一下,有的民警用相机照相,还有民警在使用手机,突然好像是何*峰说民警在照相,其他的村民就说要抢手机,之后就有二三十人向下冲,同时有人从岭上捡起石头朝下掷,他和张**就下坡。在沙堆转弯的地方看见一个年轻民警左边脸颊受伤,是在村民抢他的手机时受伤的。张**张开手挡住村民,何*柯在边上拉民警说要删相片。后来张**接过相机交到他手上,何*峰说“要下掉卡去”,何*柯也说要下掉去,他就把卡取出,何*元就把卡拿过去,何*柯从何*元手上拿过去。后来他把相机还给张**再给钟所长,期间掉水里了。后来何*阳又将另外一个民警带到他面前说还有一部手机。何*峰、何*柯、何*阳、何*红等人围住民警不让走,他听何*柯说内存卡在何*阳那里。到吊机坪向北走第一个拐弯时看见何*红和何*阳在拉扯一个年轻民警,一个戴眼镜的民警就上前去劝,也被何*红等人拉了几下。何*峰、何*红叫民警把相机拿出来,他和张**就劝村民,但何*峰等人不听还是要求删相片。后来他看着年轻民警删除相片。他看到何*红、何*阳、何*峰三人同其他村民动手拉扯民警的衣服,不让民警走,威胁民警交出手机相机来,听说有个民警差点被丢到河里去,还有一个民警被抢了一部手机。何*红当天穿一件黑色的衣服,何*阳穿枣红色的皮衣,何*峰穿蓝色西装,内穿白色衬衣。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何*某辨认出何某红、何**、何**、何**参与了本案。

7、证人曾某玉的证言,证明那天他在现场,看到村民聚集在山上,指手画脚告诉年轻人地界。然后,有村民说要去找砂场的老板,他听到有人喊去砸东西逼老板出来,其他人就陆陆续续有人下山往砂场下游的吊机台方向走去,当时10多个人参与打砸,砸吊机台、砸沙斗,还有人上了采砂船,说要放船,他们就去制止。这时来了几个派出所的民警,穿了警服,这时还有人在砸东西,民警来了后就停止了。民警拿出手机、照相机照相,有些村民捡起石头去砸民警,民警躲不开往砂场出口方向跑,村民就追赶,后来村民将民警拦住了,还抢了民警的手机、相机并殴打了民警。他过去的时候看见村民叫何*某删照片,何*某按了几下村民才没有吵闹了。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曾某玉辨认出何某峰在现场参与了整个事件,说话最响,行为语气也很嚣张,当天穿一件白色衬衫。

8、证人何某红、何**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0日因怀疑龙华双江砂场的人破坏了何**在建的寿坟,寨下村的人就去了找砂场的人要求交出破坏寿坟的人,从而发生拉扯。

9、证人何某增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他在现场看见村民围着出警民警要求删除照片,刚开始他和何**等人在一起站在沙堆上,后来他就先走了,不知道何**等人做了什么。

10、证人黄**的证言,证明那天很多村民来到砂场,其中有人问他们老板在哪里,他们就说老板不在,村民听后就不理他们,在砂场四处走动。过了一会儿,村民进入发电房将电关掉了,之后走向南侧的砂场的起吊机,开始打东西。他和砂场的其他工人在坪上看。有的村民来到起吊机处控制室,用手中的铁棍、中洋铲打砸里面的东西,还有一个人在下面打控制开关,后来有一个人到河边,想拉挖沙船到河边来,拉不动又下去了几个人将船拉过来并有七八个人将船上可以搬动的东西都丢到河里去了。在起吊机砸东西的三个人中有个人穿白色衬衫。到上午11点左右,龙**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他就带着民警来到南侧的起吊机旁,民警看到打砸的情况就用照相机和手机照相。过了约二十分钟,在沙堆上的村民突然有人说:“不能照相,把他们的相机、手机抢过来砸掉。”之后,有一部分村民从沙堆上面拿石头扔下来,另外有二十多人以民警为中心从沙堆上冲下来,拦的拦堵的堵,三个民警见后就往上面的砂场走,其中有二人走到北侧的起吊机前的坪上后被村民抓住,村民开始抢民警的手机,其中三四个人抱住民警就搜身,边动手边说“把手机拿出来”,最终将手机抢了过来。民警劝村民不要动手并说手机里没有拍照,还拿出手机给村民看,村民也接过手机看了,后来也将手机还回去了。还有一个年轻民警,在竹子边被村民拦住了,之后有十多人围住这个年轻民警并将其压倒在地上,围起来打,有人用脚踢那个民警。之后还说要把那个民警丢到河里,把被打的民警抬了起来,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又放下来了。后来经劝说,村民才陆续走了。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黄*忠辨认出何**、何**、何**三人参与抬一个民警,想将民警扔到河里,何**、幸志福参与抢夺民警手机,何某峰当天穿白色衣服,参与打砸砂场吊机的配件箱。

11、证人蒙某信的证言,证明12月9日上午11点多钟,他从外面回到砂场,看到砂场后面的山岭上站着100多手持锄头、铁锹的村民,砂场上有民警用相机对着山岭上的村民照相,照着照着,村民就喊不能让民警照相,要抢掉民警的手机、相机,随后山岭上的村民捡起石头扔向民警并向民警冲过来,民警后退时,山岭上冲下来的村民围住并抢夺民警的照相机、手机,抢掉后又殴打民警,在砂场的一个沙斗旁一伙村民围住一个民警叫喊着要把他丢到河里去,经他劝阻,村民就没有丢而去围攻其他的民警了。当时砂场的工人都在场。

12、证人何*熊的证言,证明案发一开始他和何**、曾**等人在山上,后来山下的人砸砂场的东西,龙**出所的民警过来后村民就闹着抢民警的手机、跟民警发生拉扯,村民在闹的时候何**就下去了。

13、证人严某鑫的证言,证明案发时一开始他和何**等人在现场,村民们在山上吵闹,他与镇干部在现场劝了几个小时,因砂场老板不在,他见事情平息就离开了现场回家。中午一点多钟接到镇书记的电话,他又返回现场发现村民已经陆续离开了,听说村民打砸了砂场的东西还抢了派出所民警的照相机和手机,还打了民警。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严章鑫辨认出当时何**、何**在现场。

14、证人钟*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0日因为寨下村民在横江岭做的坟墓被人破坏后怀疑是龙*双江的人破坏的,100多寨下村民到砂场找到钟*钿要他交出破坏寿坟的人,他得知后到达寿坟现场,也被聚集的寨下村民围打,同时在现场也看见村民殴打钟*钿。

15、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案发那天他和胡**、曾**、严**、何**等人到达现场,山上有年长的村民比划界限,有的村民挖沟用石灰画线。过了不久,村民往砂场走,叫砂场的铲车来推开砂石,有的村民在等老板,老板没有来,有人在喊要把东西砸了逼老板出来,其他村民也随声附和,片刻间十来个年轻人从沙堆上冲到了吊机台这边,张**和何**就下去了。**出所的四个民警过来得知冲下去的村民砸了砂场的东西。然后就拿出相机手机照相,他听见一个村民说民警在照相,要把民警的手机抢掉去,旁边的村民就开始起哄,然后就有人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民警,民警就往砂场出口的方向跑,村民就追,有的人绕到前面将民警堵住。派出所的人分散了,人群也是一堆一堆的,他从沙堆上冲下去想挤进去,但是挤不进,后来人群逐渐散开,他听说村民把派出所小*打了,张**将相机给何**保管,村民就叫何**删除照片,事情就这样平息下来,他们将村民劝回去了。在现场一个穿白色衬衫的人比较积极。

16、证人胡**的证言,证明当时他和刘**、曾**、何*有等人到了横江岭,村民陆续来了一百多人,大部分带了铁锹、链铲等,村民说带年轻人来划界限,也有一部分人到岭下的砂场找老板,但老板一直没有出现。到中午12时许,突然有村民说砸掉砂场的东西老板才会来,之后就有五六十人到砂场南侧吊台处,七八个人打砸起吊台,其中有二三人上了起吊台,一部分村民想下河解脱沙船的绳子,没解开。他们劝阻村民,村民陆续上了沙堆。龙**出所的民警来到被砸的起吊机旁,在下面用相机照相,沙堆上的村民就说民警在照相做证据用,村民商量后,有人提出下去抢掉民警的手机和相机砸掉去,那个村民说完一部分村民就冲下去,另一部分人捡石头扔向民警。龙**出所的民警往北边撤,刚过一小弯就被村民拦住了。村民都在拉扯民警,唐**出所的民警劝阻村民。他看到一个年轻的民警被村民推倒在地,村民围了上去,有人提出要把这个民警丢到河里去,被人劝住了。村民散开后,这个民警说一部手机被人抢走了,他们问了岭上的村民,但是没人承认。他当时注意到一个穿白色衬衣的村民在拉扯钟所长,经辨认该人是何*峰。

17、证人钟**的证言,证明那天上午十点左右,寨下一百多村民手持锄头、铁锹到砂场后面的山岭上用石灰划分界限,后来这些村民来到砂场找老板,老板不在就叫他们打电话给老板,并威胁说老板不来就放船走。过了不久,有六七个村民到发电机房将电源闸刀拉下断电,并持锄头、铁锹砸电表箱、吊机附近的摄像头、灯等物品,又到挖沙船上,将船上的扳手、料斗推下河里,后才上岸。龙**出所的民警到达后,村民站在砂场后面的山上,民警照相,山上的村民捡到石头扔向民警,追到后围住照相民警抢夺相机并殴打民警,其他民警上前救助时也被围住殴打,其中有两个民警被打倒在地,寨下村的书记过来把村民叫走了。打人的村民可能只有十几个人,对民警拳打脚踢。

18、证人刘*东的证言,证明他是龙*乡政府的干部,那天他和钟**、邱**、廖**、陈**四个人一起到现场,进了砂场来到第二个吊机处,看见有人在吊机台上砸东西,还有几个人在沙斗旁打砸设备,经他们劝阻,村民就下来了。他就打电话向乡领导汇报,派出所的同志用手机和相机照相取证,有的村民见民警照相就说不能照相,提出把民警的手机和照相机拿出来,人群一听就纷纷回过头来看,这个时候已经有人用石头扔向他们了,扔的石头越来越多,他们就往砂场门口方向跑,村民就追,还有人绕到前面把他们拦住了。当时他和廖**比较近,他看见有四五个人将廖**的双手扭住不让他动弹,然后又有几个人上前帮忙,与此同时他见有个人用手从廖**的后脑处将廖**按倒在地,并对廖**拳打脚踢,他上前制止,几个村民将廖**抬起要丢到河里,他劝阻,后来有个老村民劝止村民才放开廖**。他看见一个穿白色衬衫的男子打了陈**,印象中还有一个人在民警照相的时候朝村民喊“下来”,这个人穿灰褐色的外套。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刘某东辨认出何*红参与殴打钟某群,何*长大声叫喊要村民打民警并冲在最前面,参与了殴打民警,何*元参与殴打民警廖**并参与抬起廖**想扔进河里,何*福、幸某福参与殴打民警,何*峰参与殴打民警陈**。

19、证人钟**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0日,因寨下的村民怀疑砂场的人破坏了寿坟到他砂场找人,被寨下村民殴打,他哥哥也被殴打,砂场的监控探头被砸,抽水机的出水管被弄断了,电闸被拉,影响了正常生产。12月9日,寨下村的村民又来了砂场打砸设备,损坏了监控探头、抽水管龙头和吊机开关、计量箱等物品,共计约12000元。

20、证人何某玉的证言,证明12月9日,寨下的村民到砂场找老板叫他们通知老板过来,后来村民走上吊机处,先拉闸刀再上吊机砸东西,他上前制止但没用。打砸完吊机村民又上沙船,把能丢的东西全部扔进河里,然后又在砂场闹。过了不久,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就劝开村民。他在吊机旁的一个沙堆处看见民警拿出手机还是照相机照相,村民就叫民警把手机或照相机拿出来,民警不肯,村民就把民警围住拉扯,抢相机,他看见一个民警还被推倒在地,被村民拳打脚踢,可能是抢到了手机,就停了下来。派出所的民警一直劝,村民都没有散去,到了中午,来了很多警察和乡干部,村民才离开。

21、证人何*有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以及案发时他在现场,曾叫何*元从山岭上下去做村民工作,何*元不太情愿,没有回答,也做不成什么工作。

三、被害人钟**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30日寨下村的村民因怀疑其哥哥钟**等人破坏了寿坟到其砂场砸毁了砂场内的监控设备等。12月9日,寨下的村民再次到其砂场打砸并且围攻了出警的民警,砂场的吊机、挖沙船等物品被破坏。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何**的供述,证明案发前一天晚上,他们在何屋大厅商量,说如果砂场不搬走就打砸砂场。案发那天9点多一点,村民就到了砂场但是砂场没有人,有人喊了句拆掉这个吊机墩去,村里人就上前。他、何**、阿**等人从砂场拿了铁锤、板凳等物品冲上吊机打砸吊机。他用了厂里一把铁锤砸吊机墩上的总开关,何**用板凳砸碎了吊机前面的挡风玻璃,阿**砸了配电箱,他侄儿砸了砂场监控录像。还有十几个人上了船,村民说要把船放到寨下的河段,结果后来怕出事就没有放。打完以后村民散到边上看。过了十几分钟,龙*派出所来了四个穿警服的民警,一到现场就拿手机相机照相,村民担心照相后会对打砸的村民进行处理,村里的老头子就喊“抢掉民警的相机去”,村民就一起去抢手机和相机。当时他、何**、何**、何**站在钟所长身边,何**抢过相机取出来内存卡后将相机给了何**,然后他才从何**手上接过相机卡转手又给了他身后的人。

2、被告人何*元的供述,证明去的前一天晚上,他们村组织村民开会商量了第二天去山上划界限。第二天他看见村里好多人拿着锄头、链铲之类的工具上山,他也就跟着去了。到了山上,年老的村民就在山上指手画脚的说这块、那块地是他们的,那些带了锄头的村民就按照老人家的意思用锄头划出界限。后来有镇里、村里的干部还有派出所的民警来做大家的思想工作。后来一部分人说到何*红家的坟地上去看看,发现砂场的沙石掩埋,于是就有人起哄说去砸砂场的东西,然后十几个年轻人去砸东西了,张**就劝大家不要去,这个时候龙*派出所来了三四个穿了警服的民警,民警看见被砸坏的东西就拿出手机和相机来照相。这个时候有村民喊:“他们在照相”,当时何*峰也喊了大家跟着起哄说要抢民警的手机,然后有人开始朝民警扔石头,民警就往砂场门口方向跑,村民就去追,他看见村里的何*峰、何*柯、何*标、阳古头(即何*阳)、何*尧、何*红等20多人边追边朝民警扔石头,村民追了一段路就把民警围住了,然后动手抢民警手里的手机,镇干部叫他下去看一下,他就走到人群中,何*某给了他一张手机内存卡,他当时拿在手里看了下又被站在他后面的何*柯拿走了。何*阳等人追了一个民警并将手机抢过来,围住民警要求把手机内的相片删除,何*某要删,民警说里面有国家机密文件,由民警自己删。后来他们看着民警删除了相片。第一个民警是何*模先抓头发,何*峰、何*柯、何标某、银银、何*尧、何*红、阳古头都在边上围住;第二个民警是何*峰、何*柯、何标某、何*标、何*银、何*红、阳古头、何*尧都在前,参与了拉扯这个民警叫他交出手机来;第三个民警是被阳古头(何*阳)他们抢了老款诺基亚手机。

他看见何**、何**、何某标、何*某、银银、阳古头、何**、何**等人抢民警手机并殴打民警,刚开始是用石头去砸,然后就去追。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何某元辨认出何某红、何**、何**、何**、外号叫“平古勒”的村民参与了拉扯民警、抢民警的手机;辨认出何**当天他穿白色的衣服,并且喊:“他们在照相,叫他们把照片删掉去”;何某模当时用手抓住躺在地上的民警的头发说“你还敢照相啊”。

3、被告人何*柯的供述,证明那天他见很多村民上山,他也带了把锄头跟过去。到山上老人家就在指手画脚说界限。之后就有一部分人去砂场,听见砂场有噼里啪啦的响声,他看到何**、何**、何**三人上了起吊头打砸东西。何*某和张**劝大家散开。这时龙**出所来了四五个穿了警服的民警,过了一会他听见有人喊:“他们在照相,把他们的手机抢过来删掉相片去”,很多人跟着起哄并一窝蜂跑下去。他看见何**、何**、何**、何**、何**、何**、何**等人跑去,往砂场门口追,把民警围住了。他就一个人走下沙堆,朝那个民警过去,他走到离他最近的龙**出所所长身边,有几个人围住所长催所长把手机的照片删掉,然后所长就从衣服里拿出手机,这时他就说:“大家不用动,让他自己删掉去”,所长就说没有照相,大家不信,所长就拿着手机按了两下说不大会用。这时民警被分散开来,他一直守在所长边上叫所长自己删掉照片。他看见何**、何**、何**、何**、何**、何**、何**、何**等人从沙堆上冲下去追民警。他听说何**、何**抬起警察说要丢进河里,还抢了民警的手机和相机。当时村民抢了相机,经过劝说又交到张**手里,村民又围过来,要何*某将相机里的照片删掉。后来何*某将内存卡卸下来,他从别人手里拿了内存卡看了一下,后来何**伸手来把内存卡拿走了。当时他叫所长自己将相片删掉。他看见何**用一只右手按住一个年轻民警的右手,用另一只手去搜民警伸手的手机,他叫何**不要动等民警自己来,当时他在钟所长边上,看见何**正对着他,还有何定模、老**的大儿子协助何**抢手机。

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何某柯辨认出何某阳就是其笔录中的“阳古头”、“阳谷”,何某阳爬上了吊机和何**、何**三个人上吊机打砸电表箱。

4、同案人何*峰的供述,证明农历2012年8月17日,他和何**等人去了砂场要求把推寿坟的人交出来。2012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他们带着链铲和锄头去了横江岭,在山上看了他们的祖坟。最后他们到牛形陇,看到砂场的砂石还没有清开,他、何**、何**等7个人就去找砂场的老板,没找到,过了二三十分钟,他们商量砸砂场的东西。他和何**带头用锄头砸东西,当时去砸砂场的有他、何**、何**、何**、何**、“阿**”。他在吊机的脚下用一根铁锄头棍子打砸了吊机的电表箱,何**上去吊机打东西,阿**在吊机脚下、何**在吊机上面打,何**参与了打吊机,他用锄头打了砂场住宿旁的摄像头。何**把斗子丢进了河里。之后何**和张**劝他们不要砸了,他们就停下来上山去了。过了一二十分钟,龙**出所的民警来了,穿了制服,拿出手机在砂场拍照。他听到村民在说派出所的照了相要删掉去,他看到一伙村民冲下砂场,过了几分钟他也下山了,他听到村民说要删掉相片,他还看到老**等人拉住一个民警的手拉扯了几下,他看到一个民警把数码相机拿给村长说给村民删,村长没有接,给了张**,张**没有拿好就掉到水里去了。他在地上还看到有两部手机,之后他们就散开来了。他看到何**也参与了砸东西,他是拿着锄头砸的。他那天除了砸东西外,还骂了乡政府的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当时他站在山岭的半中间,他骂乡政府的何干部,后来他在砂场的人群中,对着民警骂:“你们这样不公平,要调解的话要叫到砂场的老板来”,还骂民警不应该一来就照相,当时他骂得很大声,带着不好的口气对着民警骂。除此之外他没有实施其他的行为了。

五、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经价格认证,2012年12月9日双江砂场被打砸、丢弃物品价格为7859元,民警被抢手机、照相机、内存卡的价格共计2864元。

六、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陈**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廖**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南康区公安局接报后技术室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笔录:现场为龙华乡双江村钟屋组的采砂厂,砂场的塔吊下一开关箱被拆下,内见电子器件被破坏,塔吊上方的操作室的开关箱被打开,内见电子器件被破坏。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785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何**、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承认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何**、何**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何**、何**及辩护人辩解辩护称三被告人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21名证人的证言、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均证实龙**出所民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三被告人伙同他人追打民警、抢夺取证工具、强迫民警删除照片,这些行为均属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三被告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被告人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三、被告人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何**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何某元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上诉人没有伙同他人追打民警、抢夺取证工具、强迫民警删除照片等妨害公务的行为;(二)部分辨认笔录及法医学鉴定书和价格认证结论,程序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原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何某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将案件材料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质证,该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何**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情节,并非主动归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上诉人何**、何*元妨害公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法医学鉴定书和价格认证结论的有关机构及人员资质合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真实有效。原审法院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何*阳、何*元、何**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何**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系自首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何**系被公安机关传唤而归案,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其归案后也未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因此,上诉人何**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何*元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元没有伙同他人追打民警、抢夺取证工具、强迫民警删除照片等妨害公务行为的问题。经查,证人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廖某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证人何*某2013年1月25日的证言,均可以证实上诉人何*元实施了伙同他人围攻、拉扯、追打民警,抢夺取证工具,强迫民警删除照片等妨害公务的行为。上诉人何*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何某元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辨认笔录及法医学鉴定书和价格认证结论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本案中侦查机关所组织进行的辨认程序及委托所进行的法医学鉴定和价格认证,均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因此,上诉人何某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785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何**、何**、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何**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何**承认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上诉人何**、何**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上诉人何**、何**、何**定罪量刑,已考虑其有关量刑情节,罚当其罪。上诉人何**、何**、何**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并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决定予以逮捕,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7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上犹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3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决定予以逮捕,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7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 辩护人郭**,江西**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决定予以逮捕,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7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上犹县看守所。
  • 辩护人陈**、廖**,江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建国
  • 审判员尹钟华
  • 代理审判员徐晓敏
  • 代理书记员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