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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亭刑二初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撤销缓刑,与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