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0)句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罚金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