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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熟刑初字第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月4日、2014年4月1日作出(2011)、(2014)宁刑执字第10868号、第18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