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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沛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9332号、第9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系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9月2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舒晓艺
  • 审判员郭正道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