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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淮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3)苏*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8日、2011年12月7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09)、(2011)、(2014)宁刑执字第2208号、第8652号、第11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9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京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死刑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石*,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阴县,现在江*京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代理审判员谢宇飞
  • 代理审判员徐声宇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