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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顾*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沈铁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京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顾*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管控处理,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京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代理审判员谢宇飞
  • 代理审判员徐声宇
  • 书记员杨帆